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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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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一、审监庭工作开展情况目前,**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集中评查等形式。评查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评查或验收(按制度要求所有审结案件在归档前必须进行评查或验收,全年审结案件的评查率必须达到40%)。20**年,审监庭共评查民事、刑事、执行等案件278件,验收7件;截至20**年9月,审监庭共评查各类案件179件,验收10件。(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20**年,审监庭全年共办理对
2、外委托鉴定、评估案件9件,办理委托拍卖案件1件;截至20**年9月,全院共有委托鉴定、评估案件3件。(三)审理发回重审及再审等案件。20**年,审监庭共审理再审案件1件,发回重审案件1件,办理申诉申请案件1件(**信访案),审理其他民事案件7件,协助其他庭室办理案件**件。截至20**年9月,审监庭共审理发回重审案件2件,一件已经审结,一件因涉及委托鉴定尚未审结。另外,撤销生效支付令1件。(四)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工作。自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权限下放以来,**法院尚未正式办理过该类案件。(五)审判委员会组织记录工作。20**年,审监庭共组织召开审判委员会17次,讨论案件43件。
3、截至20**年9月,审监庭共组织召开审判委员会18次,讨论案件46件。(六)**司法的组织管理工作。截至20**年9月,全院共开展**司法活动案件11件。二、疑点、难点问题梳理(一)审判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
4、改不止。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
5、,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
6、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
7、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赌博、吸毒,甚至重新犯罪,**案即属于该种情况。(三)审理再审及发回重审案件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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