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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3
《《安全管理》之港口交通安全管理知识.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港口交通安全管理知识一、港口水域秩序维护 陆上城市交通管理通过交通警、岗亭、红绿灯、摩托车巡逻、通信设施、交通管制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港口水域交通像陆上城市一样繁忙、水域秩序的维护是通过港务监督的监督员、监督站、信号台、邽望台、巡逻船、通信设施、港口交通管理系统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监督员、巡逻船巡逻的任务: (1)监督船舶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 (2)检查港内一切航行标导的位置是否正确,灯光是否正常。 (3)禁止码头、岸边或船舶上所设置的强光灯的灯光射向河道。
2、 (4)检查各种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水域停泊或在规定限度并排停靠。 (5)注意航道、码头的水深变化及监督水域清洁卫生。 (6)监督船舶在港内航行时,应使用规定信号。 (7)监督船舶灯号、声号、形号和旗号的正确使用。 (8)监督船舶在港内按规定速度航行。 (9)禁止船舶在航道中闲荡、设置固定鱼具、任意抛锚停泊阻碍船舶航行。 (10)禁止船舶强行横过或抢越正在行驶的船舶船头。 (11)监督船舶系带浮筒时所用缆的规格和数量、并不得过紧或过松。 (12)监督维护港内水上、水下施工的安全区。 (13)
3、监督一切在港船舶留的船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 (14)监督船舶在强风、台风警报期间,正确执行监督长的指示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5)监督装载危险货物船只,悬挂规定的信号及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 (16)对港区内发生的海损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属监督站并采取紧急措施。 二、港口信号规定 为加强港口安全秩序管理,统一信号、便于船舶与港口联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于1977年6月1日零时起所有沿海港口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各港因特殊情况,需要制订临时性信号时,不应与上述信号规定发生矛盾。《港
4、口信号》未曾列入通信业务,可依照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三、港口交通管理系统 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使水上交通安全问题日趋严重,交通流量与交通安全的矛盾更为突出,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在船舶交通繁忙、拥挤的港口,交通事故频发区域,是设置船舶管理系统的重点。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包含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由先进的通信导航、计算机与科学的交通工程学和交通管理学相结合的新技术领域的综合系统工程。 港口交通管理系统中主要的设备,也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主要
5、有雷达监测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和通信设备这三个子系统分别承担搜集交通信息、处理交通信息,提供交通信息这三项船舶交通管理或服务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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