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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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京国资党发〔2012〕7号)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现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近年来,中央和市委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市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办法(试行)》(京组发〔2011〕18号)、《关于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的意

2、见》(京组发〔2011〕20号)、《关于推广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的通知》(京组发〔2011〕24号)、《北京市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试行)》(京组发〔2011〕25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执行。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党发〔2011〕7号)、《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1〕8号)、《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1

3、〕9号),涉及了一些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工作内容,明确了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延伸管理的工作要求。2009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1-(中办发〔2009〕41号),2011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京办发〔2011〕8号)。但是,目前对于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仍缺乏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借鉴中央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了《暂行办法》。制定《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

4、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工作要求,规范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流程;有利于明确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主体责任和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提高企业组织工作满意度和选人用人公信度,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认真总结选拔任用工作经验,及时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反馈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21-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第

5、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国有独资企业(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第四条

6、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21-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

7、(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四)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主任、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五)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延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六)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

8、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依法合规原则。第二章职数设置第六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数。-21-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不设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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