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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8
《我国合伙企业合伙人类型异动与数量异动规定的完善.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3年2月J白放眩七番学报Feb.,2013第l5卷第1期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Vo1.15No.1文章编号:1008—4355(2013)01—0059—06我国合伙企业合伙人类型异动与数量异动规定的完善王乐宇(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摘要:合伙人数量变更会导致合伙企业出现两种极端状况即合伙人类型异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类合伙人)与合伙人数量异动(合伙企业仅剩一个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数量“超标”)。对于这
2、两种异动情形,现行法律或作出规定但存有瑕疵,或根本未作规定。因此,完善我国合伙企业合伙人类型异动与数量异动规定有其必要性与迫切性。关键词:合伙人;类型异动;数量异动;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07合伙人的数量变更即合伙人发生量的变动,是果方面的规定。指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具体数量发生了改变。在一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有的投资人选择加入,有、有关合伙人类型异动规定的完善的合伙人决意离开,使得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数量总和
3、在正方向和负方向上不时发生着改变。这种(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数量变更与限制改变会使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总额发生波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数量变更。有限合伙从而给合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同程度地影响。《合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类合伙人共伙企业法》虽通过规定合伙人人伙、退伙等制度调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控合伙人数量变更后果,但对因合伙人数量变更致人,同时也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使合伙企业出现极端状况的两种情形即合伙人类数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并非一成不变。合伙人之型异动(
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类合伙人)与合伙人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发生合伙人数量异动(合伙企业仅剩一个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数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量“超标”)之后果,法律或作出规定但存有瑕疵,或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根本未作规定。于此不足,笔者认为立法者应给予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足够重视并查漏补缺,努力完善合伙人数量变更后退伙事由出现等情形,均会使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数量减少;反之,新合伙人入伙会使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数量增加。收稿日期:20
5、12—10—29作者简介:王乐宇(1971一),男,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内蒙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数量限制。市场经济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条件下,因社会投资主体的主、客观情况不尽相同,59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投资人乃至投资资本的正常流动是必然发生的法作出了类似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与规定有律事件。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对于崇尚合待商榷。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4项的伙人意思自治的合伙企业来说,法律对于合伙人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并不需要立量的变更不宜作出过多限制,尤其是对于合伙人
6、数即解散,只有在这种状况满30天的情况下,才须解量的增加,因其会使合伙企业实力增强并强化对债散。法律之所以设定30天的“缓冲期”,是考虑到权人的利益保护,法律往往持多多益善之态度,不在这段时间里,不排除会有新的投资人人伙成为普作限定。但因顾及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和防止通合伙人,也不排除会有个别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加之要通合伙人。如若这样,该有限合伙企业仍可存续而为今后的实践留有必要的空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无需解散。会参照《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第二,有限合伙企
7、业应于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定,并借鉴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建议在《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与仅剩有限合伙人不同,根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62条中增加一款规《合伙企业法》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仅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剩普通合伙人时不须解散而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人大法律因为只要有普通合伙人存在,就有人对外承担无限委员会的这项建议最终形成为《合伙企业法》第61(连带)责任,就能维持合伙企业人合特性,坚守合条第1款。由此可知,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合
8、伙人伙企业底线,使合伙企业保有生命力。可见有限合数量可以增加,但一般情况下,增加后合伙人的总伙企业缺少了有限合伙人,再无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数不得超过50人。除了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量的高限作出明确规定外,《合伙企业法》还对合伙伙企业的形式从此不能维系,其只能依法转变为普人数量的低限作出约束,即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通合伙企业。以上为《合伙企业法》第75条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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