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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4
《核能电厂之保健物理作业检查.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醫療院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輻射安全檢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護處1大綱醫用游離輻射防護相關法規醫療院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之輻射安全檢查事項結論2醫用游離輻射防護相關法規3人員、設備及物質部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辦法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高強度輻射設施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許可管理辦法4輻射作業部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輻射工作場所之管理及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放
2、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許可管理辦法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與組織及人員設置管理辦法5其他部分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物質與設備銷售服務業6醫療院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之輻射安全檢查事項7檢查內容輻射安全防護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之管理8輻射安全防護部分9輻射防護計畫、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依據本法第七條及「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輻射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修訂時亦同。輻射防護計畫已向相關工作人員宣導(含新進人員)。依輻
3、射作業之規模、性質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架構及成員是否符合規定。10輻射防護計畫、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依據本法第七條及「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運作情形。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內容是否依規定申報,申報之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是否仍在職,其資格是否仍符合規定。11輻射防護計畫、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依據本法第七條及「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續):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是否依規定
4、製作保存成員名冊、定期開會研議輻射防護業務內容及留存會議紀錄。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輻射防護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應接受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訓練。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每年應執行自我檢查乙次。12輻射防護計畫、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依據本法第七條及「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續):兼職輻射防護人員實際參與輻射防護管理業務之情形。建立輻射工作人員名冊總表(含人員劑量監測、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等紀錄)。13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之輻射安全評估依據本法第九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
5、:輻射安全評估(排放)應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修訂時亦同。設施經營者依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14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之輻射安全評估依據本法第九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續):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造成輻射工作場所邊界之空氣中及水中之放射性核種濃度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四第七欄、第八欄所定之濃度。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水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15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之輻射安全評估依據本法
6、第九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檢查重點如下(續):放射性物質須為可溶於水中者。每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放射性物質總活度與排入污水下水道排水量所得之比值,不得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四第九欄之濃度規定。每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氚之總活度不得超過1.85×1011貝克,碳十四之總活度不得超過3.7×1010貝克,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活度總和不得超過3.7×1010貝克。16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之輻射安全評估依據本法第九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續):應定期執行廢水槽輻射防護管制措施(
7、如:門鎖管制、巡視、液位監視系統檢修及功能測試等),並留紀錄備查。廢水取樣時應作地面污染擦拭計測,廢水槽四周應定期量測劑量率。17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之輻射安全評估依據本法第九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續):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排放紀錄。排放紀錄依規定保存三年。18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管制及輻射監測依據本法第十條及「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本項檢查重點如下: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管制及輻射監測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修訂時亦同。依輻射工作場所之設
8、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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