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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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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站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李立兮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院废物管理条例医院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遇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一)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实施细则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9——2001)全血及成分血
2、质量要求(GB18647——200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则指导原则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二)病毒管理办法卫生机构医病废物管理办法供血浆者须知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献血技术规范医院病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8届人大会常委会29次1997.12.29主席令第93号1998.10.01施行共24条第一条关于献血法立法目的的规定立法
3、目的主要表现三方面(一)保证医院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二)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第二条关于确定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的决定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形位。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献血工作领导职责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对献血工作职责的规定。第五条关于献血宣传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关于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规定献血者无偿献
4、血,本单位或血站可以给予献血者适当补贴。但≠高额补贴和变相补贴。“适当补贴”原则上界定为少量、必要的误餐,交通等费用。“可以”≠必须补贴。第七条关于鼓励部分公民率先献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第八条本条规定对血站的性质、血站设置条件及血站的设立批准部门作出明确规定。血站的业务范围:采集血液、供应临床用血。机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第九条本条是对血站采集血液提出的基本要求。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严禁对
5、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第十条本条是血站采集血液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血站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关于无偿献血的血液禁止买卖的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二条本条是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方面提出的卫生标准
6、和要求。采血器材: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编号(条形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储存温度:新鲜冰冻血浆:-20℃以下冰冻红细胞:-70℃以下血小板:20-24℃冷沉淀:-20℃以下。第十三条本条规定是对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时提出的要求。第十四条本条定对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所支费用的规定。用血者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不需要支付上述费用。第十五条本条是对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建议和要求。第十六条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用血提出的
7、要求。第十七条本条是关于对献血工作中表现的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第十八条对非法采集血液等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以下三件行为,应依据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第十九条本条是关于血站违反有关规定,给献血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条本条是关于临床用血在包装,储存和运输环节上,不符合
8、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关于血站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应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关于献血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生效日期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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