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色诱抢劫案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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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则色诱抢劫案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  【案 情】  被告人甲,男,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乙,女。  检察院以被告人甲、乙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甲、乙伙同他人经预谋,先由乙以引诱嫖娼方式搭识被害人丁,将丁骗至本市杨家宅8号9室二楼一房间内,再由甲寻机窃得丁上衣口袋内的皮夹一只(内有人民币450元)、OPPO牌A10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0元)。因丁察觉

2、阻止乙离开,为帮助乙脱逃,甲等人按预先分工对被害人丁施以暴力殴打,后各被告人均逃离现场。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乙被抓获归案。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甲被抓获归案。  【审 判】9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

3、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 析】  对于被告人甲、乙是否构成犯罪,如若构成,构成何种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甲、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构成转化型抢劫必须符合以下两种规定:第一,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

4、额较大”,并且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第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后半段规定的“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

5、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结合本案,被告人甲、乙实施盗窃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属于接近“数额较大”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80%计)或者第(2)、(3)、(4)项规定之情形。因此,只能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9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甲、乙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为直接抢劫。理由是在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尚未取得财物时,被被害人发觉并阻止,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结合本案,

6、该种观点认为,甲乙二人为了取得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其时间点处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到行为人取得财物之间,属于“事中”实施手段行为,即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为直接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甲、乙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转化型抢劫。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规范层面的分析  1、行为人主观上持预谋、附条件的故意  从案件的基本事实看,甲、乙伙同他人经预谋并分工,先由“

7、小吴”租房,再由乙以招嫖方式将被害人骗至屋内,继而由甲实施盗窃,如遇到被害人发觉、9反抗,就冲进去殴打被害人,把同伙救出来,逃离现场,如偷不到钱,尽量不要抢,但视情况而定,威胁被害人,实施敲诈,不服的就殴打、抢东西。在庭审时,虽两名被告人对预谋一节翻供,但乙在庭上承认案发前甲曾带她到现场看过一次,故可认定被告人间有预谋、分工。因此,可以认为,所谓预谋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的一段时间就已形成犯意。但是,如果在行为之前的一段时间形成了A罪的故意,而在着手实施犯罪时却是B罪的故意,那么应当认定为B罪

8、。结合本案,被告人甲、乙二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形成了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三罪的故意,但在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其主观方面为抢劫罪的故意,且这种犯罪故意确定无疑地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的故意。所谓附条件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决意在具备一定条件之后实施实行行为,由于“条件成熟就实施实行行为”的意识是确定的,故仍然成立故意。当然,对犯罪的认定还必须考虑实行行为的有无与性质。结合本案,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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