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张明楷论文】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JOURNALOFTSINGHUAUNIVERSITYNo.62004第19卷(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Vol.19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预防刑应以责任刑为基础,结果对于确定责任刑的幅度(或点)具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是任何结果都影响责任刑。影响责任刑的结果应限于可归责的结果(禁止结果责任)、法定刑基础之外的结果(禁止双重评价)、罪刑规范阻止的结果(禁止间接处罚)。此外,犯罪行为对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可能影响预防刑。关键词:量
2、刑;结果;禁止结果责任;禁止双重评价;禁止间接处罚中图分类号:O924-13;DF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62(2004)06-0018-11“不法者对不法行为产生的一切结果承担责任”含易科的换算以及其他非刑罚处罚的判断。º我国(Versantiinillicitoimputanturomnia,quaesequ-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量刑,一般是指广义的量刑。unturexdelicto)的古老法律格言,被理论上称为法定刑在立法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与罪刑Versanti原则,其含义是,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所产擅断相适应的绝对的专断刑主义,即对于一定的犯
3、生的一切结果,无条件地承担责任。Versanti原则表罪,刑法不规定刑种、刑度与刑量,完全由法官自由达了结果责任、间接处罚的意思,遭到了当今刑法理裁量。这一阶段没有法治可言。二是绝对的法定刑论的强烈批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无法律根主义,即对于各种具体犯罪,严格规定了特定的刑种据的、不合理的、隐形的量刑观点事实上不当地起着与刑量,法官没有任何裁量余地。这显然是基于对法重大作用。本文旨在说明,并非任何结果都对(从官的不信任,是形式法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法重)量刑起影响作用。¹官不能应情科处相应刑罚,难以实现实质正义。三是相对的法定刑主义,即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规定
4、相一、量刑基准概述对确定的刑种与刑度,法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处罚。一方面,这表现出对法官权力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日本学者松的限制,避免法官恣意量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立尾浩也将量刑分为最狭义、狭义、广义与最广义四法的局限性,使法官实现量刑的公平与合理。这是形种。最狭义的量刑,是指单纯对刑量(刑罚量、刑期)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的表现。的决定(如决定罚金的数额、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包虽然相对的法定刑主义旨在既限制法官的恣意含刑种的选择;狭义的量刑,包含刑种的选择与刑量裁量,又使法官能应情科刑,但倘若没有确定合理的的决定;广义的量刑,除包含刑种的选
5、择与刑量的决量刑基准、量刑情节的范围以及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定外,还包含判断应否宣告缓刑、应否减轻、免除刑刑的影响程度,即使法官基于“良心”裁判,仍然可能罚等;最广义的量刑,是指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包导致量刑的不合理。¹本文主要讨论结果对从重处罚的影响,而不讨论轻微结果对从轻处罚的影响。º参见松尾浩也:《刑N量定》,载宫泽浩一等编:《刑事政策讲座》第1卷,东京:成文堂,1971年版,第337页以下。收稿日期:2004-04-18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结果与量刑19量刑的基准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密切相关。经历、个人关系以及刑罚对行
6、为人将来生活可能产“‘为什么’刑罚是正当的根据,也是‘何种程度的’刑生的效果”;第2项规定:“应当通过斟酌被攻击的罚是正当的根据。”[1](P29)在整体上回答了刑罚的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化的重大性、攻击的非难可能正当化根据,也就在具体的量刑问题上回答了刑罚性(Verwerflichkeit)、行为所追求的目的,以及鉴于的正当化根据。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影,旧派的内部与外部状况行为人回避危险化或者侵害的困难报应刑论主张以罪行轻重(行为责任)为基准的量刑程度,决定责任”。不难看出,作为量刑基准的责任,就是正当的,新派的目的刑论主张以预防需要为基包括法益的侵害与危险(即违
7、法性)、狭义的有责性、准的量刑就是正当的。并合主义主张,刑罚的正当化犯罪目的与期待可能性。概言之,刑罚与责任相适根据既在于报应的正义性,也在于预防犯罪目的的应,是指刑罚必须与违法性及有责性相适应,而其中正当性,刑罚既要与罪行本身的轻重(行为责任)相的违法性是指客观的法益侵犯性、有责性是指主观适应,又要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在采取并合主义的的罪过性,二者的统一体(罪行的轻重)就是责任刑刑法规定中,一般将行为责任作为首要的基准,将预的基准。另一方面,上述规定还要求量刑时考虑预防防犯罪目的作为次要基准。如德国刑法第46条第1犯罪的需要,即量刑时斟酌“刑罚对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