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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法法律律律适适适用用用月月刊刊2200200065640年4年年//1458952/总5总总第第第222341429056891期8期期问题探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之检讨王文忠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此,如果国家行政机关作出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行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权益的文件或公告,依据现规定受侵害对象就无法向法院提起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行政诉讼。这无疑体现不出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之价值,因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
2、活动。它和法律规定的缺陷使受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制度中解决不同性质织失去了司法救助权,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一种放案件的三大诉讼形式。由于行政诉讼最突出的特点是被告为特纵和庇护。而行政诉讼起步较早的英、法、美等国家,都具有比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也被老百姓喻为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较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其不仅将具体行政行为列为司法审查讼制度。的对象,而且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缺陷和弊端较好地体现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
3、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完善、不科学全面性和公平性。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曾撰文指出,今后我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国修改《行政诉讼法》,应考虑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理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不一致的规章和规定进行规范,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件有8类(不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法规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件),不能受理的有4类。但对可以受理与不能受理之间的内容入行政诉讼受案
4、范围,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对行政诉讼的要求,却未作规定,使法律规定上出现了灰色盲区。虽然1999年11月也是实现我国行政诉讼与国际接轨的体现。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二)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于行政诉讼的高效、公正开展号)第1条把“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行政诉讼法》最为简单,仅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75条,其相关的司法
5、解释也比较笼统,而《民事诉讼法》则达270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条之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有225条。相较之下,民事和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刑事诉讼在程序和审理方式方面的规定要比行政诉讼详细得响的行为”等五类行为补充增列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多,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之行政诉讼优越不言而喻。根据现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司法公正必须在一整套较为完整、严密的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
6、政诉讼的,操作程序下运行,才能得以实现。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否除了法律明文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只作了原定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9类行为外,其他的具体行则性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使得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政行为都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未可知。而且,实践中介于随意性,这显然不利于行政诉讼高效、公正之价值的实现。如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行为,以及受行政行为影《行政诉讼法》第57条对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是:“有特殊响的教育权、劳动权、政
7、治权利等大量存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却无法实现司法救济,行政审判依然存在着盲区。其次,根据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60条对二审案《行政诉讼法》和法释〔2000〕8号的规定,接受司法审查的对象件审理期限延长的规定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仅限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体行政行为(虽然法释〔2000〕8号第1条第1款只是以“行政行人民法院批准。”至于可以批准几次,
8、延长的时间是多少,则没为”作表述,但由于它是对执行《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所以有具体的规定,这势必会造成一些行政案件审理的拖沓,影响仍应为“具体行政行为”之内容),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因审判效率。再如该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JournalofLawApplication61问题探讨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应以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