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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6月.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6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网络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根据支付指令发起终端的不同,网络支付分为互联网支付业务、移动电话支付业务、固定电话支付业务、数字电视支付业务等。互联网支付业务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客户”)通过桌式电脑、便携式电脑等不具备通话功能的计算机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
2、的行为。移动电话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等具备移动通话功能的设备,依托移动通信网络或借助移动电话与支付受理终端之间的射频交互技术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固定电话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有线固话、无线固话等固定电话设备,依托固定电话通信网络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数字电视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电视设备,依托数字电视网络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第一条根据支付实现方式的不同,网络支付业务包括现场支付和远程支付两种业务类型,现场支付分为现场联机支付和现场脱机支付。本办法所称现场联机支付,是指客户在交易现场通过网络支付受理终端联机提交支付指令,获得支付机构实时验证通
3、过后完成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本办法所称现场脱机支付,是指客户在交易现场通过网络支付受理终端脱机提交支付指令,获得网络支付受理终端实时验证通过后完成货币支付,并在当批次交易结束后由支付机构完成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本办法所称远程支付,是指客户不通过网络支付受理终端、直接使用发起终端提交支付指令,支付机构实时验证通过后完成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分别取得所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资质。第三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4、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第一条支付机构与银行、网络运营商以及相关支付清算组织等机构合作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比例。合作机构应提供可靠、稳定、及时的服务,并不得有歧视性和排他性。第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第三条支付机构可根据需要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第四条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用户提供可靠、便捷的网络支付服务。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第六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拥有并
5、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七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第一章账户管理第一节支付账户第八条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在支付机构开立的、用于远程支付和现场联机支付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第一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及条件。第二条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为其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客户通过其支付账户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支付机构根据需要为
6、客户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为这些支付账户建立关联关系,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作为该支付账户的关联银行账户。但客户通过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收、付交易金额小于1000元的除外。第五条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进行核验,银行应予以必要支持。第六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支付账户的开立、止付、撤销和使用的条件;(二)支付机构向客户做出的资金可以在其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和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其他支付
7、账户、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电子现金账户之间按本办法规定自主划转的承诺;(三)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真实性的授权;(四)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五)对账时间和方式;(六)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一条个人客户在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向支付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姓名,并同时提供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基本信息资料。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或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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