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贿赂和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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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商业贿赂和其对策研究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甚至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其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一、商业贿赂的涵义及特点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起初被认为是商业内幕的一部分,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日益加大,人们对商业贿赂也越来越加以重视。所谓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

2、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11.隐蔽性。也是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当事人是否账外暗中向交易对方支付金钱或给予好处,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如果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让利,则属于正常的商业惯例行为,不构成违法。反之,当事人为争取交易机会,账外暗中进行给付和收取,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这类行为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收入者系中饱私囊,付出者需掩人耳目,所以其实施是十分隐秘的,不可能公开化,行受贿双方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双方当事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通常都达成“统

3、一战线”,“守口如瓶”。由于商业贿赂的隐秘性特点,致使案件调查取证不易,给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难度。2.主体复杂,窝案串案比例较大。现在商业贿赂涉案人员不单单是个人,单位、企业均占很高的比例,致使犯罪主体越来越复杂,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干扰,工作也愈加繁琐。与此同时,窝案、串案也随之增加,无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从发现某一次行为开始,往往经细致调查,都可以发现多次行为,由此牵连出一批受贿或行贿的单位或个人。如2005年云南省检查机关发现的一起“图书回扣”案件。经深挖涉及全国数个省份,各地检查机关联手行动,共从中立案94件117人。113.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

4、。商业贿赂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对各种资源和利益分配握有公共权力。因此,最容易成为经营者的行贿目标。一些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与不法经营者勾结,为贪取私利,不惜牺牲国家公共利益,大肆进行收受贿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一个官员腐败往往有一些企业或一批企业人员与其狼狈为奸,再加上官官相护,秉着“利益共享”原则,使这个“雪球”越滚越大,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4.普遍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也逐渐蔓延到各个地区、各行各业。可以说,只要是有商业交易活动的地方就会有商业贿赂

5、发生。甚至在某些领域,“不贿赂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作为一种被扭曲的竞争机制和市场法则,已被众多的经营者所认可和奉行。贿赂在很大程度上被经营者视为一种可以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成本,所以它已被大多数人默认为一种“行规”、“潜规则”。在资源比较紧张、竞争比较激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大的领域,这种行为就更加盛行。二、商业贿赂的几种常见形式111.回扣。回扣是在经济生活中被人们所熟悉的一个用语。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它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外立法对回扣作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

6、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可见,我国立法的一贯精神是将回扣视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回扣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主体流向上,回扣往往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个人一部分的商品价款,一般不存在买方退给卖方单位或个人商品价款的现象。并且支付款物的来源必须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也是回扣与回扣以外的其他商业贿赂的区别所在。回扣作为商业贿赂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重点打击对象。2.折扣。所谓折扣是指价格上的折扣,又称让利,是商品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

7、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或支付价款总额之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有些国家认为支付折扣和接受折扣是合法的竞争行为,折扣通常被视为商业惯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6条第2款也对折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可见,是否以明示入账方式给付和接受是折扣合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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