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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6
《成本费用管理及核算规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成本、费用管理及核算规定为适应公司工程项目体系管理要求,完善公司管理核算,确保公司经营成果得以良好实现,依据会计法规及制度,结合我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专业特点,在遵循集团项目成本管理程序的原则下,按照项目法施工及管理要求,实行标价分离和成本否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办法)。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公司设立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小组,公司总会计师具体负责成本考核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公司相关部室组成,牵头部门由财务部组织实施。第二条:公司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小组,全权负责各核算单位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的考核。第三条:各核算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各分公司、项目部、场、站的经理、主任会
2、计师(主管会计)、主任经济师(预算主管)成本责任制。第四条:各核算单位必须接受公司各项经济和经营管理制度的约束,一切成本和费用必须受控于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和办法的范畴内。第五条:项目经理部随工程项目的中标而组建,随项目的竣工而解体,项目解体后的结算工作和善后工作,由公司对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第二章收入的确定第六条:所有工程项目的经营收入,都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属于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公司的各项收入,不得挤占和侵害公司的利益。第七条:各单位月度收入的确认:必须是经业主或监理签字确认的当月自行已完工作量,未经确认部分,不得形成当期已完工作量,不得作为本单位的
3、当月产值收入。第八条:未完施工的确认:必须经单位经理、主任经济师、预算主管、统计员签字,并附相应的工程明细清单,同时要获得现场监理的认可,方可作为财务列帐的依据,亦可作为成果分析的依据。其他资料和说明,公司在报告期考核时,一律不予确认。对工程已结算完的项目坚决杜绝挂未完施工项目。第九条:自行已完产值的确定:经业主或监理签字认可的已完工作量或工程总承包部的计量签认量,扣除分包(含内部分包)产值后,方可作为本单位当期的自行上报产值。第十条:各报告期,对已完工作量,各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业务人员严格对所有分包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控制性测定和计算,并将留有产值量的中期分账资料提供给本单位财务部
4、门,以作为挂帐的依据,严格制止弄虚作假、虚报产值的行为。第十一条:对外分包工程,必须执行公司的管理规定,分包价格必须扣除统筹基金、税金、管理费等公司必须留足的费用。第十二条:内部分包工程,原则上不得坐扣第十条中有关费用,除公司规定或项目部相互之间事先约定,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其他取费由分包单位在财务报表中独立反映。第十三条:按照统计规定,在已完工程不能形成计量的前提下,允许核算单位留存一定额度的工作量,同时必须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进行未完施工核算。第三章成本的构成第十四条:建安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工程、房建工程、构筑物工程,其制造成本构成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
5、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组成。第十五条:机械作业、工业生产、辅助生产,其制造成本构成由人工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折旧及修理、替换工具及附件、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组成。第十六条:专项工程成本设置,按建安工程成本套用。第十七条:成本核算对象,以中标文件中所做规定的章节分别核算。第四章成本费用的设计与考核第十八条:成本费用的设计,由公司经营部负责制定,依据1)内部定额;2)市场价格;3)经验价格,按照标价分离的原则进行测定和计算,作为项目部、分公司在一定工程量内最大的物耗总量和成本总额,如工程量发生变异时,其成本费用按同比例增减,或对增减项目重点测定,并及时调整成本设计任务书,作为该项目成
6、本费用控制的依据。第十九条:公司经营部对某项工程所设定的成本费用,作为公司企业管理部与项目负责人签定承包责任书的唯一合法依据,任何单位、领导、个人不得篡改。项目部必须无条件按设计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控制。第二十条:各核算单位的各个业务部门,应按月对本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成果,进行分析,1)由于量的变化(增减情况及洽商)而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减情况;2)由于价格的变化而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减情况;3)由于施工方法或管理原因而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减情况。第二十一条:对各单位的成本费用的考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评制度,考评内容是检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与设计目标一致,核实其节超原
7、因。月度考评的主要部室为:企管部、财务部、劳人部、工程部、物资公司、经营部。第五章工费的核算第二十二条:以公司经营部核完的该项工程的用工总量作为成本核算的最高控制值,并随月度工费结算单计入“工费结算卡”内,作为考核和对外支付的有效依据。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不论产值是否形成,必须全部进入当月成本;生产工人的工资和民工劳务费可随留量配比作为未完施工挂帐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月度内不论已完工程量是否形成工程计量,定额员、劳资员和预算员必须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民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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