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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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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和改进建议摘要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
2、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作者简介:柏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32-02为了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进步,我国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制定了第一部《行政诉讼法》,随着该法的实施,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保护的同时,也有效地约朿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
3、了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价值观念、公民意识的进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其屮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极为有限,不适合社会的基本耍求。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条文之中:总则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概括式的条文规定,在这一条屮确定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原因和被告;在该法第一章第十一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第十二条则是从反面论述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4、。第十一和十二条的规定使总则第二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是其中的漏洞也比较多:没有规定严密的确定方法,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麴为了更好的明确该问题并进行改进,笔者在以下内容中将进行详细的论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而且从多个方面也受到限制,为了更好的探讨以下内容,应当首先明确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学者在行政诉讼法教材和有关论文中通常将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理解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对象,这一理解就确定了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范围。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对行政机关的行
5、政行为是否能够运用司法程序进行审查;从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角度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哪一种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从社会市场主体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其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那些行政行为,在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改进立法,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须从多个方面认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同时还要明确其性质。根据学者的研究及论述发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具有以下性质:第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管理是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的。法院对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诉讼必
6、须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是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根据,所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其实是界定了司法审查权的范围,防止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明的现象;第二,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确定了行政相对人请求法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可能。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在合法权利受到行政行为干扰时可以请求法院制止行政行为,所以,确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相对人对那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明确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明确了案件的当事人。任何公民和组织,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正当当事人,最主耍的就是看该公民或者组织与案件
7、是否有利害关系,在行政案件上就是看是否是行政案件的相对人,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作为止当的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囤的局限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在本世纪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所采用的方式包括概括式、肯定式和否定式三种,通过这三种方式力图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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