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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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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企业排污权的法律规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取得长足进步,经济总量跃居全球第二。然而长期以来,以牺牲生态保护换取GDP增长的发展模式受到质疑,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十八大更是提出了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在此,从企业排污权的角度,探析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及需完善之处。[关键词]排污权;法律规制;不足;建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进步,国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与此同时,由于过去粗犷式的经济发展方式,片面追求GDP的提升,造成了如今人们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雾霾、蓝藻等环
2、境问题困扰着人们。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冇很多,文章从企业排污权的角度,探讨当前我国法律规制中的不足,并对完善相关法律提出粗浅的建议。一、排污权的内涵及其法律属性关于排污权的概念,最早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约翰?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目前,关于排污权的概念学者归纳不一,如有论文指出,排污权,即环境使用权或环境容量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笔者注,目前国内外通说将环境容量理解为,在不影响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情况下,某一环境对污染物所能容纳的最大负荷量。)有论文认为,排污权是指
3、排污单位享有的,由政府或特定机关授予的,负载于排污许可证之上的,对限定的环境容量这一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笔者认为,在我国,排污权是指由政府或有权机关赋予的,在该赋予的限度内,权利人得依法享有的占冇、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排污权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密切相关,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在美国开始实行,山其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我国亦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排污权的属性界定极为重要,目前,学界对于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尚存在争议。例如,冇论文提出,在环境法
4、学的视野里,排污权是环境权的子权利,这是大多环境法学人的共识。也有观点认为,在法律上,“排污权”成立的实质就在于污染物的排放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排污权在《物权法》上的实现就是将其构造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使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和交易行为获得正半性和合法性。与典型的物权的客体相比,排污权的客体是一种“坏境容量的使用权”,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将前文所述的“坏境容量使用权”列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将排污权视为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尚存不妥,但这并不妨碍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物权,使权利人享有一定的基于物权而享有的权利,从而使排污
5、权交易制度更趋规范。二、我国排污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対策20世纪90年代,我国为控制日趋严重的酸雨的侵袭,首次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制度亦不断发展。经历若干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及环境状况同90年代相比出现较大变化,尤其是近期严重的雾霾等环境问题,使学者们反思排污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笔者亦从问题及对策两方面探析我国排污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整体而言,由于缺乏较高位阶法律的规制,不同地区其至同一地区不同层级政府対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规则、排污交易的主体、程序以及评价等方面存在差异
6、,这对于实现排污权的整体调控非常不利。比如,在现实中,如果两家企业分别受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山于没有高位阶的法律的统一规制,这两家企业可能会面临分别应对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措施的情形,这就可能造成同样性质的企业,由于所受监管的环保部门的级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相关规定,从而可能在排污权的取得、初始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鉴于此种情形,建议全国人大起草、制定国家层面的立法,统一调控机制,这有利于各企业公平获得排污权、合理行使排污权。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且各省市间的环境状况及承
7、载力不同,因此,应当赋予各级地方人大一定的权限,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适应本地区的发展状况。(-)实践中,对排污总量的确定关注甚少,只是盲目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及交易。科学合理地计算各地区对污染的最大承载力即排污权总量,是行使排污权的前提和基础。如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放总量,特别是我国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如何能够把握经济增长与排污总量控制之间的平衡,寻求一个最佳切入点,使得既可以冇效控制污染,又不妨害我们快速发展经济。另外在异地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买进排污权的地区的排污总量,确保
8、异地排污权的交易必须建立在两地(卖出地、买入地)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当地环境容量的基础上。而在现实中,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忽视対排污总量的控制,导致二者之间失衡的现象,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目前我国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关于具体确定排污总量的统•法规,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法》,首先,耍确定目标总量,不仅耍明确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还耍具体落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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