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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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  一、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变更。  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延期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三、注销手续

2、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一)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二)专利权因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三)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  (四)质押期限届满的。  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

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有以上四种情形的,中国专利局经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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