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交通安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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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交通安全制度  学校交通安全制度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二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学校交通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学校、幼儿园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  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

3、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幼儿园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  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学的学生,根据年龄特点,分别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对乘车学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不乘坐“黑车”、“病车”和超员车;乘车时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

4、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  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  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严禁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

5、跑步等体育活动。  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公路沿线的学生,要建立学校放学路队制度和小黄帽路队制度,使学生上、下学佩戴小黄帽或有明显黄色标志的帽子,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

6、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  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

7、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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