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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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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德国的保安处分摘要:关于德国的保安处分,是规定在德国刑法典中的。本文主要通过保安处分的含义及特征、分类、适用原则、条件和对象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关键词:德国刑法典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在刑法史上开始登场是在1893年瑞士刑法学者司托斯起草的瑞士刑法典预备草案中。司托斯草案不仅在刑罚之外作为刑法上的法律效果承认那八种保安处分,在刑法中同时规定刑法与保安处分的立法主义是以二元主义为基础的。该草案的公开发表,其后也给德国的立法以影响,1933年的德国改正刑法典也采用了二元主义。一、德国保安处分的含义及特征保安处分有广狭二义。广义的保安处分是指为了防卫社会安全而对具
2、有犯罪危险性的人与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物进行安全化处置。所谓狭义的保安处分,仅指对人的安全化处置,即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对有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矫治、医疗、感化等处置的特殊预防方法。[1]但本文所指的保安处分是狭义的保安处分,根据《德国刑法典》[2](2002修订版)中第六节关于矫正与保安处分的规定,可以认为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措施。从《德国刑法典》中关于矫正与保安处分的规定来看,可以认为德国保安处分
3、的特征为以下几点:1.与刑罚具有惩罚性的目的不同,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比如《德国刑法典》第63条就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第20条)或限制责任能力(第21条)状态的,法院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2.与刑罚针对犯罪人适用不同,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从《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就适用保安处分。3.保安处分可以作为刑罚的一种辅助方法,具有辅助性。如《德国刑法典》第68条关于行为监督条件的第(
4、1)项规定,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行为监督。在此条规定中,行为监督就可以作为有期自由刑的一种辅助方法。二、德国保安处分的分类有德国学者根据《德国刑法典》关于矫正与保安处分的种类分为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和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两大类。而《德国刑法典》第61条规定,矫正与保安处分的种类有:1.收容于精神病院,2.收容于戒除瘾弊的机构,3.保安监督,4.行为监督,5.吊销驾驶证,6.营业竞止。以下是关于德国保安处分的分类:(一)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1.安置于精神病院。《德国刑
5、法典》第63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第20条)或限制责任能力(第21条)状态的,法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2.安置于戒除瘾弊的机构。《德国刑法典》第64条(1)规定,如果某人有过量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的瘾弊,且因其在昏睡中实施的或者归因于瘾弊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有罪;或仅仅因为他被证实无责任能力或未被排除无责任能力而未被判处有罪,那么,如果仍然存在由于其瘾弊而实施严重违法犯罪的危险,法院可以命令将其收容于戒除瘾弊的机构。(2)戒除隐蔽的治疗自始即无收效希望的,则不做
6、出此等命令。3.保安监督。对于保安处分的规定在《德国刑法典》中是第66条。它是保护公众免受累犯侵害的“刑事政策的最后一个紧急措施”,其特点在于,它仅仅是为了隔离行为人而设立的,但不反对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为被安置人的社会化而做出努力。[3](二)、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1.行为监督。《德国刑法典》第68条规定:(1)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行为监督。(2)法律关于行为监督的规定(第67条b、第67条c、第67条d第2款、第3款和第5款和第68条f)不受影响。1.吊销驾驶执
7、照。《德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1)因驾驶自动车辆时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与之有关,或违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义务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或仅仅因为被证实或者不排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而没有被判刑,且其行为表明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人民法院应吊销驾驶证。不需要依第62条进行进一步的调查。(2)第(1)款的违法行为造成下列轻罪之一时,原则上认为行为人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1.危害公路交通(第315条c),2.酒后驾驶(第316条),3.行为人明知或可能知道,在事故发生时有人死亡或受重伤,或给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非法逃离肇事现场的(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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