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违章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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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省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公司所属各项目、分公司: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对2009年下发的《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稿下发给你们,并征求对此修订稿的意见,请各项目、分公司将相关意见汇总后于2月3日前反馈给公司安监部,公司安监部汇总后报省公司安监部。附件:青海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公司安监部二0—0年一月二十七日青海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反违章工作长效机制,消除各类违章和事故

2、隐患,防止人身伤亡和人员责任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公司倡导全体干部员工从自身做起,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人人参与反违章。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要求,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是违章考核的责任主体,有权利和义务制止、考核违章行为。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企业。第二章违章定义及分类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

3、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第六条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一)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全过程生产活动小,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二)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三)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第七条为便于分类考核,公司根据违章可能造成后果的

4、严重程度,将违章分为二类,即一类违章、二类违章、三类违章。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级人员分级负责的反违章工作体系,建立自查自纠与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反违章工作机制。第九条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要认真开展违章检查工作,做好违章记分,严格执行违章考核制度0第十条各级检查人员发现违章,应现场填写《违章行第二联为发出联,经违章者签字确认后交违章者,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在事后3日内将发出联送达违章者;第三联为录入联,应在发现违章后5日内交至违章者所在单位安监部门。为通知

5、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为留存联,由检查者留存;第十一条《违章行为通知单》由省公司安监部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各基层企业不得自行印制使用。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违章行为实行档案记录管理,为系统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级人员建立个人安全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时间、地点、行为、性质、记分和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各级人员发现的违章(包括班组自查自纠的违章)均应进行记录上报,各基层企业安监部门指派专人将本单位各级人员发现的违章如实录入安全档案系统。第四章违章记分第十四条《典型违章分类及记分标准》作为违章考核的依据,对其中未列入的违章行为,各级检查人员有权认定违章性质并进行考

6、核。第十五条各级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发现违章,必须对违章者给予违章记分。第十六条《典型违章分类及记分标准》屮的计分标准为“3分、2分、1分”,并分别定义为“一类违章、二类违章、三类违章”。第十七条省公司安全检查屮发现违章,按“标准分X歹进行记分。(一)发生一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9分。(二)发生二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6分。(三)发生三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3分。第十八条基层企业对所属下级车间级单位(工区、县公司等)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按“标准分X2'进行记分。(一)发生一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6分。(二)发生二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4分。(三)发生三

7、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2分。第十九条车间级单位(工区、县公司等)对所属下级班组的安全检查小发现违章,按标准分进行记分。(一)发生一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3分。(二)发生二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2分。(三)发生三类违章,每次对违章者记1分。第二十条各基层班组要做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后,应及吋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班组自查自纠的违章不进行违章记分。经济考核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五章考核处罚第二十一条违章记分作为经济考核的依据,考核标准为每分100元。第二十二条对多次违章者实行“累计分值”考核制度。累计分值等于每次违章记分之和,累计分值实

8、行逐年累计。(一)累计分值达到10分,对违章者给予待岗3个月处分。(二)累计分值达到15分,对违章者给予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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