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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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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承担风险在“好意同乘”中的运用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來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的灾害之一。好意同乘随之增多,好意同乘者受伤事故也吋有发生,并频频诉之于法院。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好意同乘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好意同乘时莫衷一是。好意同乘作为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现彖已大量存在,如何止确适用法律成为实践中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好意同乘,应当根据法律基木原则,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参考国外的立法,特别是自愿承担风险原则。本文就好意同乘问
2、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作抛砖引玉之用。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冇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这里的车辆所冇人、使用人、管理人合称为车辆运行人,简称运行人。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1、好意同乘的双方是机动车运行人与乘车人;2、运行人、搭乘人各为口己的目的;3、顺路搭车;4、无偿搭乘;5、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一、好意同乘的认定好意同乘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困难,只要具备好意同乘的特征可以认定好意同乘关系及运行人与同乘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3、,好意同乘的认定也有一定难度。就口的而言,运行人有门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口己的目的,在好意同乘中,两者的冃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关系,即目的的合并,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其次,是否支付费用也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再次,运行人应搭乘人的要求专程无偿运送搭乘人,是否屈于好意同乘关系等。关于目的合并的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旅游已成为生活的内容之一,结伴旅游能够提高旅游质量与兴趣,带来愉悦。在结伴旅游过程小,运行人与搭乘人有时不能截然分开的,并交替
4、出现,如甲乙经常结伴旅游,有时开甲的汽车,有时开乙的汽车,途中甲乙轮流驾驶,费用分摊。这种情形属于好意同乘不容置疑,但谁是运行人,谁是同乘人难以确定。运行人是指车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其屮之一,甲乙具备了运行人中的一类或几类,均可视为运行人,所以,他们既是运行人,也是同乘人。其他相似情形还包括因相同、相近口的而结伴同行的,如共同购物、观看竞技比赛、歌舞节口,共同商事活动等。目的合并不影响成立好意同乘关系,他们既是运行人,也是同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他们分摊。关于有偿同乘问题:一•般来讲,有
5、偿同乘属客运合同关系,无偿同乘才构成好意同乘关系,所以,好意同乘是无偿的。但是,对于支付小额费用的属于客运合同关系还是好意同乘关系?支付费用的数额如何限制?传统观点认为,支付小额费用的可以认定为好意同乘关系,我国侵权法专家、对好意同乘有过研究的屮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主张将支付小额费用的列入好意同乘范围。但是,现实中,支付费用有多有少,用什么标准区分属于客运合同关系还是好意同乘关系。笔者认为,支付的费用应当明显低于客运合同屮乘坐同类车辆应支付的费用,并低于汽车运行成木。“明显低于”的标准如何掌握?我
6、国民法无此规定,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买卖显失公平,价格过低,因此受到的损失超过不动产价款的十二分之七时,有取消该不动产买卖的请求权。”根据该原则,明显低价应限于正常价格的二分之一以下,即短少过半原则。所以,同乘人支付相同标准的商业价格50%以下的,可视为好意同乘,超过50%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应认定为客运合同关系。关于专程运送的问题:好意同乘一般是顺路搭乘,但在车主或驾驶员应同乘人的耍求无偿专程运送的,运行的口的只有一•个,运行人为了乘坐人的口的而运行,不构成好意
7、同乘。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的好意同乘者的实质上是车辆使用人。如陆某诉南京长途客运公司案。2001年春节前夕,家住南京的陆某带着妻子赵某和一儿一女冋苏北老家,并请自己所在单位资物信息屮心驾驶员沈某开车相送。1月22H,因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借道相向行驶,沈某躲闪不及两车相撞,致陆某的儿子死亡,陆某和妻子、女儿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诉讼小,原告认为,虽然物资信息小心是免费运送原告,但实际上已经与口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请求其所在单位和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认为,客运
8、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物资信息屮心虽然在事实上与原告方形成了承运关系,但物资信息屮心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属无偿服务,其性质在法律上应视为好意搭乘,故应当适当减轻物资信息中心的责任。判决物资信息屮心赔偿原告损失64409元,南京客运公司不承担责任。在该案中,车辆专程运送陆某及其家人,只有一个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对于陆某所在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陆某与其单位属车辆借用关系还是无偿服务关系区别对特,如系车俩借用关系,陆某是使用人,是事故责任的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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