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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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研究中圖分類號:D92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738(2011)11-0207-01摘要:20"年10月27日至30日,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1年會在成都召開。本次年會是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經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並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後召開的,因而修正案草案毫無懸念地成為會議的焦點。其中,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更是引起瞭廣泛的討論。本文試著對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原因進行分析,並就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對策和完善措施作一些探討關鍵詞:經費保障;安全保障一、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在1996年進行修改

2、時,對審判方式進行瞭改革,證人出庭接受詢問、質證,是我國庭審方式從糾問式向控辯式改革的重要內容。證人應該出庭作證,在我國理論界已經形成共識。但是,我國刑事審判中的普遍現象卻是證人的出庭率非常低。從全國各地的統計數據來看,各級法院的證人出庭率都很低。一些證人應該出庭作證而不出庭作證,影響瞭法庭審理公正、順利地進行二、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原因分析(一)傳統的書面審判模式在實踐中的延續傳統的書面審判模式在實踐中的延續,是證人出庭率低的根本原因。這種審判模式的特點是以卷宗為中心,將案卷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直接言詞原則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審判委員會制度下,法院審判出現

3、“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局面,在審委會面前,證人出庭證言轉化為另一種書面證言,證人出庭證言的效力並無多少優先性。在證人出庭的案件中,檢察官也往往岀示其以前的書面證言,甚至用以前的書面證言否認證人出庭證言。法官一般會在庭前閱卷(主要證據復印件)或庭後閱卷,對出庭證人的證言,一般會與其他證據或證人以前的書面證言進行對比、印證,這也大大降低瞭出庭證言的效力(二)證人出庭效果不理想證人出庭效果不理想,是影響證人出庭的重要原因。與西方相比,中國證人出庭更容易受到質疑。西方文化是以基督教為根底的文化,誠信、不說謊是《聖經》最基本的誡命,摩西十誡的第九條就是「不可作假

4、見證陷害人。”西方證人出庭作證,一般都要把手放在《聖經》上宣誓,這對證人具有極大的約束力,所以證人出庭證言更容易被采信。但是在中證人出庭沒有這種宗教氛圍,證人出庭隻是在《作證保證書》上簽字(從實踐情況來看,多數證人根本不細看保證書的內容b在目前公民誠信匱乏的情況下,證人很有可能受制於金錢、人情、權勢等因素而說謊,因此法官也不敢輕易以出庭證言完全否定其書面證言或其他證據(三)證人、檢察官和法官對證人出庭作證態度消極證人、檢察官和法官對證人出庭作證態度消極,是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直接原因首先,中國人多數都存在厭訟、恥訟甚至懼訟的心理,受儒傢“和為貴”思想的深刻

5、影響,人們頭腦中那種“以無訟為德行,以涉訟為恥辱”的崇尚和諧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尚且不願去法院提起訴訟,更不願意在與己無關的訴訟活動中作證,尤其是在法庭上當面提供對他人不利的證言,更是與中國公民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相違背其次,在書面審判模式根深蒂固、證人出庭作證態度消極和效果不理想的情況下,檢察官和法官在證人出庭作證方面也持消極態度。一方面,檢察官多認為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的書面證言更具有可信性,而出庭證人有可能受到被告人、律師的幹擾或由於緊張等原因,對指控犯罪不利。在證人證言出現反復、與其他證據矛盾時,檢察官更傾向於

6、通過庭前復核、查證等手段把問題解決,把證人證言固定成書面證言在法庭上出示。另一方面,證人出庭會加大檢察官和法官的負擔,這也是檢察官、法官在證人出庭問題上態度消極的重要原因(四)證人出庭作證缺乏經濟保障和安全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缺乏經濟保障和安全保障,是制約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應該對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等進行補償,證人出庭得不償失。《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沒有規定證人出庭的安全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應該具體由哪個機關負責保護。並且,法律規定的保護主要是一種事

7、後保護,沒有規定具體的事前保護程序,嚴重制約瞭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三、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的對策(-)強制證人出庭措施兩大法系國傢都有有關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措施的規定。在英美法系,證人拒絕出庭作證將被指控犯有藐視法庭罪,法官有權力對其判處罰金或監禁。在大陸法系國傢和地區,也大多有強制證人出庭的處罰措施我國目前證人出庭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強制證人出庭措施。雖然法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但對於拒不出庭的證人卻缺乏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實踐中,對不岀庭的證人,執法人員或者無計可施,或者采取不合法的措施,如羈押等,因此而造成證人作證問題上的混亂狀態。有鑒於此,筆者認為

8、我國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對證人適用的強制或處罰措施,使對證人的強制或處罰法律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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