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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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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程序的独立价值摘要本文从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入手,认为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体正义,同时通过对“程序工具主义”的阐释和评论,提出了笔者关于程序的独立价值即正义的思考。关键词程序正义独立价值程序工具主义屮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法律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程序基本上都是山程序法加以明文规定。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把程序法的规定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只承认程序具有工具或者手段的辅助价值,其优劣只能通过程序运作结果的价值来评定。长期以来,“重实体、轻
2、程序”成为一种主流观念并影响着立法进程、司法实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向前推进,程序应当具备独立的价值已为越來越多的人们所认同。1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上,人们往往认为只有实体正义才是真正的目的,程序正义仅仅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而存在,它的唯一正当0的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的目的,其最终有用性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不可否认,实体止义优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但我们必须看到,与实体正义相比较,程序正义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容易把握,因为实休正义的实现需要对案件事实有全面真实的认识,而这一切在现阶段的
3、诉讼条件上基本上没有实现的可能,人们所掌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与真实的案件完全一致,相反,程序正义是可以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正义。一般来说,正义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即通过实体和通过程序,亦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二者是相辅相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实现实体正义离不开程序正义,否则实体正义将得不到确定的保障;实现程序正义也离不开实体正义,否则所谓的程序正义将没冇任何实质价值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说,程序正义在根本上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但也不能因此就简单的得出“程序工具主义”的结论,进而将程序正义置于实体正义z下。现代法治已经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止义之
4、间选择了程序止义,止如美国大法官杰克逊所说,“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其原因就在于,程序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可能会剥夺人们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某种情况的可能性,尽管没有正义的程序也可能产生实体法意义上的止义,但这样的止义即使确实取得了,也会遭到众多的置疑,最终也将可能不复存在,因此,我们要优先选择程序正义。当然,优先选择程序正义仍然要考虑其与实体正义的平衡,而不能惟程序正义。因为实现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实体正义的实现还必须有其它条件的共同作用,比如人们的
5、认知能力或者所适用的实体法本身的止义性、科学性等等。一方面,实体正义作为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其生命力必须通过程序的保障作用來体现;而程序止义因其浓厚的技术性色彩和强制性效力,必须以代表广泛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实体法律为基准,以实现判决结论的正当化。另一方面,程序通过对实体法的选择适用、填补漏洞和矫正不足来推动实体法的发展;而实体法则通过更加精微、技巧的利益衡量对程序提出更高要求而推动程序法的进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Z间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成的关系,应通过建立一种协调互动机制,使当事人依实体法的规定(对实体权利的请求权)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依程序法的规定(正当程序)保障
6、实体权利,二者配套实施,共同促进和实现对社会民事关系的规范和维护。2程序的价值评价单纯强调程序的工具价值,将无法解释法院为什么要在对一个人的利益作出权威判定时举行繁琐、正规而且对于发现真实未必永远有益的法庭审判,也不能解释法院为什么要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以及与之相关的程序保障。相反的,并非所有能够产生良好实体法结果的法律程序都可以为人们所接受。这说明程序法还有其独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即内在品质要求: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自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它是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追求。一种法律程序,只有在其内在的道德标准符合正义的要求时,才具冇完全的正当性,由此产生的实体结
7、果才能为人们所接受。这种内在的道徳标准构成了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和程序保障,也就是要使那些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使其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同时保障裁判结果具备正当性。除此之外,程序正义还是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的,实现程序正义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增强程序形成止确结果的能力。因为法律结果的止确性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所决定的,法律程序的设计不过是其中的一个要素而已,并不具冇绝对充分的决左性;裁判者在个别案件中作出符合实体正义标准的正确判决,并不一定是严格遵循公正的法律过程或者任何特定的法律程序的结果,他完全可以根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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