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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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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建我國物權法先占制度之理論探討【摘要】先占作為動產無主物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在今天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大陸法系多數國傢都在民法典中規定瞭先占制度,但是我國現行立法中卻對先占未作明確規定,處於立法空白。本文從三個方面出發來闡述我國未來的物權法應明確規定先占制度【關鍵詞】先占物權法無主物動產所有權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從而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口]先占制度作為一種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之-,早在羅馬法中就已經確立,是萬民法上的所有權取得的方法。在周□先生編著的《羅馬法原論》的第三編物權法第二章物權中就有先占的歸納「這是指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可以作為財產的無主物,從而取得
2、對該物的所有權的行為。”[2]到瞭近代,多數國傢在民法典中也都規定瞭無主動產先占取得制度,並視之為所有權取得方式之一。而我國現行立法並未對先占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在這次物權法制度的研究過程中,雖然梁慧星教授領導的中國物權法研究課題組和王利明教授領導的課題組起草的兩部物權法草案的專傢意見稿都用瞭四個法條規定瞭先占的概念、拋棄物(廢棄物)和野生動植物的先占取得以及先占取得的限制,但是人大法工委後來出臺的物權法社會征求意見稿卻沒有先占制可或缺的環節。在實踐中因先占而取得的動產所有權是一種普遍的現象,比如撿垃圾(拋棄物)已經從個別現象發展到瞭一項產業。本文從三個方面即在物權法中規定先占制度的必要性、先
3、占的法律性質及先占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對於在物權法中如何規定先占制度的建議,分別闡述筆者對在物權法中規定先占制度的一些思考一在物權法中規定先占制度的必要性從歷史淵源方面來看我國關於無主物先占制度,歷史悠久,早在《周禮》中就有記載,不過真正明確的先占制度就要從唐朝開始追溯--在《唐律•雜律》中規定瞭可以通過“先占取得”無主動產,《雜令》規定:"在他人土地裡發現宿藏物,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得二分之一。在自己土地或在國有土地、荒地發現宿贓物,可以全部歸發現人所有。”[3]之後唐朝的這些規定,被宋代和元代所承襲。明清時代,先占取得無主物所有權的規定得到瞭進一步的完善,其總的特點就是強調先占原則,保護先占
4、人利益。在清末及民國時期,先占作為動產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取得方式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律第二次草案》中加以明確規定。以此為基礎同時參考當時歐陸各國的立法經驗,1929-1931年民國政府頒行中國民法,無主物先占制度正式被中國民法所確立。其第802條規定「以所有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n[4]1949年新中國成立舊中國民法廢止,迄今為止我國民事立法中未確立先占制度,但實際生活中的先占關系仍然以習慣的形式存續瞭下來,比如在某些農村地區,看到野地裡的牲畜的糞便,隻需在糞便旁邊擱置一塊石頭,就標示著糞便的所有人已經確定。可見習慣形式的先占制度是確有存在的。如果不在成文法中對先占制度予以
5、規定,會造成成文法和習慣的沖突,遂立法應當尊重已有的習慣。另外,在如今經濟繁榮的時代,行為人依習慣取得廢棄物的現象普遍存在著,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廢棄物(無主物)不再是那些使用價值不大的垃圾、舊物,半新的電腦、電視、冰箱被原物所有人拋棄的現象已經不足為奇,如果不能確立這些無主物的所有權歸丿不僅不利於解決現實糾紛,還會徒起紛爭,這就與物權立法的目的有些背道而馳瞭2・從立法體例上來看:通觀大陸法系各國的立法,大多都規定瞭先占制度。《德國民法典》第958條規定“每一個自主占有人都可以先占無主動產”⑸;《意大利民法典》第923條規定“可以通過先占取得不屬於任何人所有的動產”⑹;《瑞士民法典》
6、第718條“以成為某動產的所有人為目的,先占有無主動產的人取得其所有權”[7],另外《日本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對於無主物的先占取得都有明確的規定。而《法國民法典》第539條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25條雖然是以時效取得來解決無主物的權利歸屬問題,但是其最終宗旨也是要以占有人之先占為前提的。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對於無主物的權利歸屬,既沒有規定先占制度,也沒有設置取得時效制度,除瞭《民法通則》和相關的特別法對一些特殊物體作出特別規定為國傢所有之外,對其他無主物卻沒有規定為國傢所有,也沒有規定為個人所有,這就造成拾得人拾得無主物之後,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使得該
7、無主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發生糾紛常常得不到解決,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上的一個盲點。因此,我國在物權法的制定中應當吸取大陸法系其他傢立法體例上的優點,設立先占制度,使得我國物權立法體例更加完善3・從先占制度的功能來看:首先,確立先占制度有利於實現物有所歸。就日常生活而言,沒有依先占取得所有權的制度,人們在河流中釣魚,在山野中挖掘草藥,在沙灘上撿拾貝殼,其獲得物的保全就處於法律上不安定的狀態之中。盡管現代社會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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