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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案例指导制度下地级市检察院的定位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指导制度下地级市检察院的定位思考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简称《规定》)0案例指导制度再次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关注热点。《规定》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义、指导案例范围、指导工作的机构和程序等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规定了由高检院负责指导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同时也肯定了地级市等基层检察院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位。那么,在这一制度下。地级市检察院又如何如何定位?地级市检察院在向上级报送案例之余能否有更大作为?是否也可以在辖区选编、发布案例?这些
2、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一、案例指导制度的解读在我国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下,根据对《规定》的条文解读,“案例”一词获得了新的意义:从内容上看,它不再局限于案情与判决结果的简单介绍,而要求有类似于“判例”概念中对法律、事实,尤其对两者关联性的阐释与分析。这种阐释与分析可以作为法律技术、方法或法律思维、理念产生超出个案的普遍效应。从其效力上看,一方面,“案例”一词仍不像“判例”一词具有那么强的造法指向;而另一方面,“案例”由原来仅具学理示范价值,转变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效力一一检察官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晰时,“可
3、以”参照执行接受案例的“指导”,以对当前正在办理的案件做出更为恰当的法律适用。“案例指导”作为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尝试,对于弥补成文法国家法律运作机制的不足,引导人们准确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两大法系中都不存在正式意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但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具有特定的意义。在我国使用“判例”称谓容易被误读,而称之为“案例指导制度”既可以避开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的顾虑,又可以指明先前所作司法裁决或处理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这一制度的发展留下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具有一定的伸缩性。这在建立这
4、一制度的初期是尤其重要的。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较为安全的提法,容易被决策者和普通公众接受。有的学者认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折中的制度选择,它既表达了我们所要实行的是一种''案例”指导制度,而不是完全的“判例”制度,同时。也表明我们不同于过去,要将“案例”上升到能够“指导”以后检察执法办案的地位,而不是过去的仅仅起到"参考"的作用。因此,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创新的制度。但我们不是推到重来,不是颠覆性的。当然。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不在名称。而是其内涵和实质。二、地级市市院在当前案例
5、指导制度下的定位从规范意义上而言,尽管《规定》案例发布权限仅属于高检院,没有赋予省级院和基层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权限。但我们认为,必须重视地级市检察院在案例指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地级市院应可以在本辖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Ml通过整理、汇编和发布参考性案例或研讨性案例。供辖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参考,以作为对高检院案例指导制度的补充。因为,地级市检察院在我国检察机关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地位,大部分案件是地级市检察院和其辖区的基层检察院所办理,案例资源及其丰富。地级市检察院可以为高检院遴选指导性案例提供资源,
6、同时也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引导辖区基层检察院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认识,总结和传承办案经验。当然。地级市院在辖区发布的案例的效力应该定位为“参考”作用,而不同于高检院发布案例的“指导”作用,而且地级市院在辖区发布的案例不能与高检院发布案例相冲突为前提。(一)省检察院、高检院的案例重要来源地级市检察院直接面对典型案例的大量素材,办理了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批准(决定)逮捕与不批准(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涉检申诉案件。除特殊规定外,这些案件均是都是由地级市和辖
7、区基层院办理,而最高司法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小,高检院指导性案例的选送、推荐和征集有赖于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完成。其次,在地级市检察院辖区内,有不少是新型、疑难的、具有较典型意义的案件。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尤其是在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地级市检察院经常遇到一些专业型、智能型案件,这些案件中,诸如公司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等新类型犯罪中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也许这些案件会以情况交流、报告请示、提请抗诉等方式为省院所了解,但很多案件最终还是由地级市或辖区基层院来办理。这些新型
8、、疑难的、具有较典型意义的案件就为上级院的案例收集提供了重要来源。(二)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平台地级市院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对统一适用法律要给予更多关注。作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的最佳方案,案例指导的作用得到发挥需要地级市院这个重要平台:作为对基层院具有领导职能的地级市院,案例指导也是实现其业务指导的有力手段。对基层检察官的开展专业培训。地级市院要通过案例的选编、发布,弥补当下法律教育的不足,通过案例对事实的分析、论述,法律原则和条文的援引、适用,法律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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