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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洛恩乡娘宗村委会娘宗上寨李石娘与李拉宗农田调换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李石娘(男,生于1990年,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红河县人,住洛恩乡娘宗村委会娘宗上寨)乙方:李拉宗(男,生于1960年,哈尼族,文盲,红河县人,住洛恩乡娘宗村委会娘宗上寨)事因:乙方未经办理合法手续,未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在没有和甲方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甲方农田建住宅,因而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于2011年1月2日向洛恩乡政府、洛恩乡国土资源所、洛恩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反映情况,后经洛恩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处,已做出调解意见,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后于20
2、11年5月22日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娘宗村委会,经洛恩乡政府领导、乡国土资源所、娘宗村委会再次调解,以维护双方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双方互谅、互让为前提,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调解,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调查,双方争执的农田名叫它四(哈尼话),而积为36.9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水沟,南至李三周农出,西至李石娘农田,北至水沟。关于洛恩乡娘宗村委会娘宗上寨李石娘与李拉宗农田调换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李石娘(男,生于1990年,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红河县人,住洛恩乡娘宗村
3、委会娘宗上寨)乙方:李拉宗(男,生于1960年,哈尼族,文盲,红河县人,住洛恩乡娘宗村委会娘宗上寨)事因:乙方未经办理合法手续,未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在没有和甲方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甲方农田建住宅,因而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于2011年1月2日向洛恩乡政府、洛恩乡国土资源所、洛恩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反映情况,后经洛恩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处,已做出调解意见,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后于2011年5月22日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娘宗村委会,经洛恩乡政府领导、乡国土资源所、娘宗村委会再次调解,以维护双方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双方互谅、互让
4、为前提,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调解,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调查,双方争执的农田名叫它四(哈尼话),而积为36.9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水沟,南至李三周农出,西至李石娘农田,北至水沟。二、考虑到甲乙双方今后的相互往来,已结合乙方的住房特殊性困难,做出以下调整:(1)乙方愿意把它四(哈尼话)下片本户的一整块田调换给甲方管理使用耕种,此田块今后乙方不得再耕种管理和使用;(2)甲方愿意把它四(哈尼话)上片36.9平方米田调换给乙方管理使用,今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一切行为。(注:
5、调换出的期限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书的新政策调整为准。)三、本着团结的利益出发,双方经协商:乙方在它四(哈尼话)上片的建筑房屋总面积以36.9平方米为准,不得擅自违法扩建,如发现将以占用耕地追究责任。四、甲方的农田位置在乙方住宅旁,需留出1米宽的通道距离以便双方排水通畅及人的过往方便。(注:1米的通道属于双方公共权属。)五、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果违约将承担所有责任。(注:协议生效时间以双方签字或收到调解协议书的时间为准。)六、本调解协议书为一式七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洛恩乡国土资源所、社会矛盾调处
6、中心、洛恩乡农经站、娘宗村委会、娘宗上寨村民小组各持一份。七、参加调解人员名单如下:李攀者(洛恩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张志学(洛恩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李克然(娘宗村委会总支书记),李批龙(娘宗村委会土地协管员),杨薛发(洛恩乡农综站工作人员),陈博四(洛恩乡治安联防员)。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洛恩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2011年5H2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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