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474182
大小:6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24
《浅议立法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立法责任【摘要】立法责任在当代屮国还是一个鲜见的词语,不少学者认为短期之内中国都不一定能够触及,在许多权威的立法学教材和著作中也很难见到专门的阐述和分析,但是在宪政体制下,科学的立法表决制度是实现民主立法和适时结束立法争议的最佳途径和制度保障,否则,在立法中就可能出现没有效率的民主立法活动,或有违立法民主本质要求和人民利益的“高效”立法现象。【关键词】立法责任;救济;追究;监督经过30余年的努力和探索,我国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大量适应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立法工作对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之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今日之屮国,无论是政府,
2、抑或是普通民众,多将立法看作是解决转型时期所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Z灵丹妙药,甚至将立法当做弥合和修补因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价值分歧和伦理失序的重要乃至最佳途径。然而,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立法理论,我们都没有能够构筑起一个理性、成熟的模式和结构,关于立法责任在立法领域被忽视和理论上被规避便是一例。1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深反思。一直以来,我们都推崇和倡导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相关方面的论文与专著更是层出不穷,如刘松山教授的《论立法中民主原则的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课题组的《推进立法科学化的体制机制保障研究》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用立法谋私、利用立法侵犯人民利益的
3、恶劣倾向,造成法律权威的下降、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严重脱节等后果。2比如,2003年轰动全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它违反《立法法》等相关规定,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引发孙志刚一案,虽然国务院主动废除了这部法规,即承认口己立法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正式由于孙志刚之死这种结果提供的契机,促使我们再次审视这部法规,关注其是否合法及相关的责任追究。究其原因,笔者经过阅读大量著作和相关期刊论文,认为这些所谓“法律”或者称之为规范性文件,其在制定过程中其实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全国34个省份中仅有21个省份的规章规定了需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定制定程序”,仅有14个省份的规章
4、规定了需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也即对英内容的审查。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立法草案都能获得通过,这些草案的未通过,一方面可能由于内容与现实生活脱节严重;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现有的立法表决制度木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3其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于表决过程中少数意见或者说是异议意见的处理方法和责任分配欠妥。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人大常委会会议出席法定人数的比例要求偏低,以致表决结果冇时因缺席人数过多而难以全面、充分反映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常委会每次举行会议时,都有一定人数的缺席,这种情况下会将缺席者自动排除在赞成Z外,因而表决结果就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体现真实意愿。第二,
5、立法主体中各成员立法责任分配不明确。立法是一种集体行为,近年来更是越来越多的引进了社会意见调查、立法听证等公众参与方式,也即立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果,在责任追究上,由于集体选择的后果往往发生的是集体责任,所以在法律上,往往面对的是法不责众的情形,也即无责任。这一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完善人大表决机制,可以在现有立法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应到会比例,提高人大常委会出席会议法定人数比例至2/3或者3/4,并确立缺席达到一定比率时暂缓表决的制度,防止对未到席人员意见的误读。第二,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增设立法监督委员会,其山全国人民
6、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理由如下:首先,它维护了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并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体制;其次,现行宪法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法律地位及其职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增设立法监督机构不涉及宪法的修改,在操作上较为简便也容易被接受,而且其法律地位高,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防止立法主体的具体部门“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样才能真正让监督的作用更加真实和有效的发挥出来。第三,在立法责任的分配追究机制上,可以借鉴《公司法》屮董事对于董事会决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第第一百一
7、十三条中,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这一条中,明确的说明了董事对于违法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决议,可以坚持自己的异议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且在日后公司因此决议而遭受重大损失时,享受豁免责任的待遇。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加以借鉴,在立法表决中,持异议意见的立法主体成员坚持C见,但当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该法律文件确实在制定时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