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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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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好意同乘下的交通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摘要:好意同乘的现象在我国的实际牛活屮是很普遍的,例如合伙驾车外出旅游,搭便车旅游等。同时在好意同乘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和承担就成了不容回避的问题。但山于立法上的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各行其是,对于怎样平衡车主、驾驶人和同乘者的利益关系,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认为好意同乘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冇在好意的车辆运行者冇重大过错时,才对同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好意的车辆运行者没有过错,或者只是有轻微过错,则对同乘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关键词:好意同乘;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过错
2、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U4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4-0281-01“好意同乘”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和用语,但好意同乘的现象在我们的口常生活当中时屡见不鲜。生活中常见的好意同乘的现象包括请求搭顺风车,合伙驾车出游,顺路搭车上下班等。所谓好意同乘,即指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冇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该车去某目的地。然在这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直接人身损害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必须认定好和处理好两者Z间的责任关系,建立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一、
3、我国学者关于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的观点及笔者的认识杨立新教授认为“无偿搭乘他人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杨立新教授强调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补偿而非赔偿。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耍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而补偿数额应由法院视具体情形确定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徐国栋教授持的观点则认为“受害人免费搭乘交通工具的享有同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交通工具的所冇人、管理人明确拒绝搭乘或不知受害人搭乘的除外”。笔者认为好意同乘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践中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同
4、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车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因而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同乘者请求搭乘,是乐善好施的善意之举,我们因该鼓励和肯泄的。但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故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民法理论中的重要善良风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地运用,因而应当肯定车辆保有者行为的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二、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可以这样规定:(1)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因
5、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造成车辆远行者的同乘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应该対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2)好意的车辆运行者対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对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3)好意同乘是完全无偿的,好意的车辆运行者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4)同乘者与好意的车辆运行者约定的,由同乘者仅分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的,该车辆运行者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人过失的,应该按公平原则,并结合具体的情况,适当的分担同乘者的损失。但在下列情形下,即使是无偿搭乘也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酒店、大型
6、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这些经营者可以获取潜在的利益,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偿行为。2•按规定可以免票的。如老年人可以免费搭乘公交车。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侵权案件中,对车辆保有者、好意同乘者,以及第三人按照过错原则对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权衡把握,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正确方法。二、对完善我国好意同乘法律制度的建议(-)加强立法,彻底解决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解决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和交通管理的问题最有效的就是做到有法可依,只有相应的立法解释出台,对有此类问题就可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明确车辆所有人对搭乘私家车乘车人所承担的是故意或重
7、大过失的赔偿责任及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普及法律意识,帮助驾车人完善并提高安全意识,同时帮助人们明确好意同乘时的法律责任。作为车辆运行着应该提高口C的注意义务,同乘者也要做好防范意识,比如明确行车中应该系安全带、车辆运行者不疲劳驾驶、同乘者不在车内跟驾驶人交谈等。提高安全意识可以很好的从根源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好意同乘这种问题的处理原则上,我们应该结合法律原则与社会人情相结合的原则。不仅要在我国法律制度方面进一步的完善,还要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做到防微杜渐,从根源抓起,从小事做起。相信这样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和谐与稳定。参
8、考文献:[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岀版社,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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