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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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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禅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耍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徳、牛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吋,教会法对教会与吐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1.1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社团
2、Z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少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Z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捉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岀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界”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中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
3、,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在亲子关系方而,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丁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口教徒的赠为,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教会法院冇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轉遗嘱的执行,并冇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1.3刑法制度教会法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
4、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和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対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安宁的犯罪处以重刑。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发,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1.4诉讼制度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废除了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而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教会法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繁琐。为了加强神权统
5、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皇在13卅纪时在法国、意人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教会法与罗马法、LI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作为封建法,与世俗法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作为古代法律文化经典的罗马法,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承。5世纪至11世纪是“罗马法上的黑暗时代”,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僧侣的活动,传播了罗马法,培养了罗马法学家,使罗马法在欧洲能够局部被保留。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着密切关联。在西方,国
6、王服从法律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法律至上”这一•信念首先不是指“依法而治”,而是指国王本身受法律约束。如果国王的命令是错误的,国王的臣民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服从他的命令。这种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同时,这一信念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西欧各国在屮世纪都经历了教权与王权相互斗争而造成的那种紧张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其至人多数强有力的批俗统治者们,也不得不经常地认真考虑教皐的意见。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不能形成一个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格化权威,而是权威的多元格局,这就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条件。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
7、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这也揭示了教会法在西方丿力史上的地位与价值。3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3.1伯尔曼的论述们尔曼在其两本传世名著《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宗教》中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作过充分的阐释。他认为以11世纪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由此我们也可窥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伯尔曼的研究表明,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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