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毕业论文浅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顺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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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毕业论文浅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顺位规则2014年6月25日浅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顺位规则论文关键词: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规则论文摘耍: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顺位指相互发生冲突的几个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上应以何者优先。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的确定依据是相关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意图、法律效力及社会政策。应通过一个完备规范体系的建立,确定优先购买权相互冲突时的顺位规则。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的界定优先购买权,乂称先买权,指公民、法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英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人类法制史上的共同制度文明,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该制度都有规定。中华法系中,唐宋

2、以后优先购买权尤见流行,明清律予以承认,民初为大理院判例法所采用,口前通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屮华民国民法典"对优先购买权仍有规定。我国大陆立法对优先购买权尚无系统规定,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政令中,如《物权法》「按份共冇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优先购买权依其成立方式不同分为约定先买权与法定先买权;依其标的不同分为动产先买权、不动产先买权以及对无休财产权的先买权;依其法律效力不同分为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和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不同的成立方式及不同的标的,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影响。法定优先购买

3、权具有物权性效力,约定优先购买权应根据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以及该优先购买权是否公示等,确定其为物权性效力还是债权性效力。不动产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动产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只能具有债权效力;无体财产权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以该无体财产权是否已建立登记注册制度及该约定优先购买权是否已经登记为标准,确定其为物权或债权效力。权利的顺位问题即权利冲突时的行使顺序和位阶。权利是主体以相对口由的作为或不作为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凡权利,各冇其内容,不同内容的权利在实现上不会产生冲突,但若权利的内容相同,多个权利人在实现权利吋可能产生冲突,此时,权利行使应按什么顺序和位阶进行?此即是权利的冲突

4、顺位。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顺位亦同此理,是指相互发生冲突的几个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上应以何者优先。例如,甲与乙共有一屋,出租给丙,共有人甲将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出售时,则产生共冇人乙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乙、丙的优先购买权何者优先实现,就是优先购买权的顺位问题。我国学界就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的讨论,多集中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典权人、地上权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而就各种优先购买权冲突解决的一般原则和方案则少冇论及,我国立法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然而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规则的确定依据利益法学论者指出,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

5、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规范就是价值判断。研究优先购买权的顺位,是要在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屮经由价值上的选择判断,为相互冲突的多个优先购买权确定一个位次秩序。基于此,在设计优先购买权冲突解决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儿方而因素。(一)各种不同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意图法律制度乃立法者的意志表达,制度价值是立法意图的集中体现,法律解释、适用的首要任务就在于探究立法者的真意。各种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的价值追求并不相同,如法定先买权的规定强调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对绝对所有权及绝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强调了对物Z利用的保护。当不同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价值相互Z间产生冲突时,应根据“政治优选法”原则

6、的要求,重耍价值应优先实现,即对该种优先购买权应赋予较强的法律保护。(二)各种不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包括物权性效力和债权性效力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效力,约定优先购买权应根据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该优先购买权是否公示等,确定其为物权性效力还是债权性效力。根据物权效力优先性原则,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应优先于债权性优先购买权实现。(三)社会政策就立法论上言,社会政策是立法的重要参考系,法律不能背离一定的社会政策而确立。社会政策随时代变迁、法律演进、观念更新等因索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当优先购买权的顺位问题基于上述考虑仍不能很好解决吋,立法者则

7、应顺应时势,司法者则应与时俱进,就已有规则和个案情形,作出合乎社会政策要求的判断。优先购买权冲突顺位的具体规则(-)关于共有人之间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顺位问题若某一共有人出售其共冇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争相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究竞该由哪个共有人实现优先购买权?对此,大陆法系立法例有不同规定,其处理方法大致有三:一是曲其他共有人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德国民法典。二是按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法国民法典。三是应由出卖人在各共有人屮决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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