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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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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专家行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作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实务专长、相应法律知识并纳入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人员。第四条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的评审
2、、授予等工作。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专家按照物业管理工作事项分为咨询专家、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3种类型。个人在申请物业管理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工作的性质和时间等因素适当选择3种专家类型中的一种
3、或者多种。物业管理专家按照专业设立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5个专业,个人在申请物业管理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适当选择5种专业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物业管理专家专业组组长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人员中聘任,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本专业开展研究、推广、咨询等活动,并提供与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第七条物业管理专家应当遵纪守法,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年龄不低于3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5年以
4、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物业管理方面学术论文;(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5年以上,代理过5宗以上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三)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经理以上职务(包括经理)、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四)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第八条物业管理专家可以
5、由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也可以个人自荐。物业管理专家由个人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受理申请资料,核对申请人资料原件(加盖核对章),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申请物业管理专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原件);(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资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6、司法判决书、获奖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第九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授予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颁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物业管理专家任职期限为3年,有效期届满,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议。第十条物业管理专家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有关单位的委托,可以参与以下活动:(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等工作;(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
7、指导等工作;(三)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四)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工作;(五)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六)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一条物业管理专家可以以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言论和文章;可以优先获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印发的政策法规文件;可以取得相应的专家服务报酬。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专家因客观原因导致较长时间内不能参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委托事项的
8、,应当及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不能参与专家工作的主要原因、暂停专家工作的起止时间等事项。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专家的报告事项。第十三条参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的物业管理专家由由招标人在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确定参加评标的专家名单。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不能参加评标的原因,并通过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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