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合同法代位權制度的策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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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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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國合同法代位權制度的策略討論摘要:采取比較研究方法,從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理論和立法實踐兩個方面入手,對完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進行深入完整的討論研究關鍵詞:合同法;代位權制度;策略;完善—、我國合同法代位權制度的弊端分析1.我國的變異規定與代位權的設立目的相沖突,無法體現代位權的保全功能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本意在於保全責任財產。既然以保全責任財產為代位權的設立宗旨,那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後果,隻能限於加強債權的擔保力,而非債權人直接受償該利益。而且,該責任財崖也並非特指,而是相當廣泛,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應包括金錢、實物和權

2、利等。基於此,傳統理論和有關的立法例將代位權行使的客體范圍規定的相當寬泛。但我僅限於金錢債權這無疑是大大降低代位權的債權保全的作用,使代位權制度設置目的無法充分實現2・我國對代位權規定的變動,與立法欲體現的可操作性初衷背道而馳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的代位權行使方式僅有訴訟一種,那麼,我們就以此為例予以分析。按照傳統的"入庫規則"理論,在代位權訴訟中,法院應重點關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債權是否合法有效,而非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無合法有效的債權存在造成訴訟程序煩瑣。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以自己的債權為限,誚求數額不得超過債務人對

3、債權人或者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產生的後果是,必然要在制度層面再設定相關措施,以使之便於在審判實踐中實施,既要防止債權人因取得不當利益而引起再次訴訟,又須使債務人的權益不因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受損失縮小瞭當事人的選擇餘地。傳統代位權制度的行使並不限於代位權訴訟一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並不必然在債權人與次債務人間產生訴訟。若次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完全沒有提起訴訟的必要。但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要行使代位權,就必須提起訴訟,代位權訴訟一旦啟動,法院就必須對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兩方面的法律關系都進行審理。二

4、者相較,無疑按"入庫規則"選擇的靈活性更大,訴訟成本更低,訴訟效率更高,效果更好3.我國合同法代位權制度與我國已有法律制度不和諧造成適用破產程序的增加。實踐中代位權通常在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才行使,倘若債務人實力雄厚,有履約能力,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倘若債務人資力有限,由於行使效果歸屬於債務人,其他債權人亦有獲得清償的機會。但是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按我國規定唯有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一方能先獲取利益,那麼在債務人資力有限的情況下,其他債權入勢必會紛紛采用宣告債務人破產等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屆時,我國設置的直接受償的代位權效用就將受到極大限制造成債

5、權人間的不公平。在代位權行使過程中,如債權人是多個,就可能出現有的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有的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若債權人已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且獲得勝訴,而我們卻要僅因未行使代位權,牽強附會地以"不告不理"的訴訟法原則阻止其權利的最終實現,顯然有悖公平原則造成與保全程序的沖突。代位權制度本來是債的保全制度的組成部分,二者不存在沖突問題,但將其行使效果直接用於清償債權人的債權,二者則不可避免地產生沖突完善我合同法代位權制度的實踐策略探究1.代位權構成要件應歸理性"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一構成要件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未對"合法"予以

6、明確界定。其次,未明確因合同違法無效而產生的債權亦可以適用代位權制度〃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構成要件中存在的問題第一,對該要件的界定與立法基礎不合。第二,對該要件的界定未考慮到某些特殊情況。我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應當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時,可代位權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此既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於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完善措施。筆者認為,我現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應就該構成要件作如下調整: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過錯原因不能行使其權利的,債權人也可以

7、行使代位權2・客體范圍明顯偏窄,應當予以充實物權作為代位權之客體。根據代位權理論,代位權的客髏應當包括債務人的各種財產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債務人作為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等。隻要不是專屬於債務人本人的權利都可以成為代位權的客體。因此,代位權可以針對物權及物權請求權行使。如果債務人享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債權人均可代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抵押物、質物、留置物債權作為代位權之客體。債權是代位權客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范圍十分廣泛,在一般情況下都可作為代位權的客體。具體包括:基於合同產生的債權;非合同債權;合同上的權利;損害賠償請求權繼

8、承權作為代位權之客體。筆者認為,對於繼承權能否成為代位權客體問題,不能簡單地肯定或者否定知識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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