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體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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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體育行政第一節社會體育行政組織定義第二節我國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第三節全民運動推展第四節競技運動體制第五節社會體育行政目標11學習目標在閱讀完本章後,可使讀者了解了解我國各級社會體育行政組織之組成,以及與國家體育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了解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的任務使命及其組織運作方式。明白政府在普及體育發展上之政策,以及社會體育行政組織所扮演之角色、功能。了解社會體育行政的主要目標與務實。重要字彙全民運動(sportforall)競技運動(athleticssports)各單項運動協會(sporteventassociation)社會團體(social

2、group)社會體育(socialsport)第一節社會體育行政組織定義所謂社會體育行政組織,是指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社會局核定之社會體育團體,其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為體育行政組織部門,係以推動體育活動為目的之公益團體。社會體育行政組織是屬於內政部社會團體之一,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內政部,2005)。因隸屬於社會團體,因此適用社會團體組織法之規範。吾人通常誤解社會體育團體的功能與作為,多認為是以參加運動競賽為其主要目的;實際上,社會體育行政組織擁有許多社會教育與教化的功能存在,其不但可以作為政府與民間的橋樑外,亦可擴大其影響力成為有利的外交途徑或

3、管道,協助政府部門完成宣慰僑胞、進而建立外交的功能。因此,如何界定社會體育行政組織定義是非常不容易的問題,為此本節以簡單的觀點為其定義概念。社會體育行政組織內容繁雜,舉凡民眾參與體育活動有關之事項均可稱之。因此,社會體育行政組織之定義可從其組織業務、目的事業,以及行政管理體制進一步區隔。就社會體育行政組織而言,其設置是歸屬於社會團體;主要事業範疇是以推廣運動或體育活動為目的事業的組織;行政管理體制方面是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之外的體育行政業務;所以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的定義對象基本上包括:職業運動團體、財團法人體育團體、財團法人體育基金會、運動團體、縣市體

4、育會、全國性體育會或聯合會、鄉鎮體育會、運動推廣協會等。由此可見,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的運作與權責更多元與方便,並受人民團體組織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與管理。歸納前述,社會體育行政組織有其功能性價值與必要性範疇,但其自由度與活化性比起政府部門體育行政機關來得活潑,主要因為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的人事、運作及經費籌措與政府機關相比較起來受限制性較低,但若經費是受政府機關補助或部分補助時,其支用、採購、規範等則必須遵守政府相關法規辦理,以符合行政法規程序規範。因此,可以就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的主體與客體工作內涵歸納其定義如下: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為國民參與體育活動

5、之行政事務組織。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之外的體育行政業務單位。社會體育行政組織具便利性、多元化、彈性大之功能。社會體育行政組織具協助推動政府體育政策效能。第二節我國社會體育行政組織透過對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的定義與主、客體工作內涵探討,以下進一步對我國社會體育行政組織的運作形式、類別以予說明。運作形式組織類別運作形式根據人民團體組織法之規定,社會體育行政組織區分為中央、省(市)、縣(市)等人民團體,其組成則必須向所轄之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根據內政部社會司之社會團體組織法規定,成立全國組織,最少必須30人以上申請設置,且申請發起人必須包含北、高二市及11縣

6、市以上的共同發起人申請籌備。同時,根據組織型態之差別成員組成亦有不同,如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15人;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25人;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35人,前列組織之監事人數則為理事的三分之一。根據內政部社會司至2007年底的統計,屬於全國性社會體育團體計有700個,不含省(市)、縣(市)社會體育團體(內政部社會司網站,2008)。社會體育行政組織在中央的核准設置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並接受其輔導;省(市)、縣(市)社會體育行政組織核准設置機構則為社會局,並接受省(市)、縣

7、(市)體育處之輔導。依各級組織性質不同,運作形式亦有差別,目前我國社會體育行政組織運作型態方式如圖11-1、圖11-2。全國性社會體育行政組織運作,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及體委會,一為申請設置之主管機關;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全國性社會體育團體申請設置成立條件審核機關,若全國性社會體育團體召開全體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該單位派員需列席指導,給予會務輔導及必要之行政支援。體委會是全國性社會體育團體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國民體育法第8條規定:「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

8、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明顯可知,依法成立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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