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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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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极航道领域国际生态安全法律制度探究【摘要】随着北极航道的逐渐通航,日趋频繁的航行活动将给北极的生态安全带来严峻考验。为保护北极的生态安全,需要对规范北极航道通航的国际法律规定进行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更好地应对北极航道现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石油污染、'‘三废”污染和物种入侵污染等生态问题。【关键词】北极航道;生态安全;法律体系;国际合作研究表明,北极海冰融化是一个不可逆转且逐渐加快的进程。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战略研究室主任张侠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北冰洋的海冰融化进入了“正反馈”趋势,使得业已存在的东北、西北两条航道的开放时间有所延长,据探测北极点
2、的海冰厚度已经从2.7米降到了0.9米。①而这一情况使北冰洋的商业通航成为可能。北极航道由两条航道构成:加拿大沿岸的“西北航道”和西伯利亚沿岸的“东北航道”。之所以北极航道能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在于它将彻底改变世界海洋运输格局,并能大大缩短太平洋与大西洋的航程,使亚洲到欧洲的航程减少5000多公里,增加北美,东亚,西欧三大贸易中心的贸易往来,大大促进近北极地区国家的经济发展。此外,资源的开发需要新航线的开辟,北极航道的打通也使经济便捷的开发北极资源成为可能。②但在巨大的经济政治利益背后,北极航道的开辟既引起了北极各国间激烈的领海争夺与法律争议,也给北极带来了巨大的生态安全隐患。在这一领
3、域,不仅要依靠与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联系最密切的两个北极沿岸国的国内法,还必须尽快完善相关国际法律体系。未来规范北极航道通航的立法必须是承认沿岸国主权并不与其国内法冲突的软法性质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的形式。即北极航道相关问题的国际法律体系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双多边条约和各类国际公约组成的。目前的北极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是如下三类:一、防治北极通航石油污染的法律制度北极通航可能造成的污染主要是石油污染。北极石油的大规模开采必然将使得通过北极航道的石油运输船数量大增,而北极航道本就线路险峻,布满浮冰,发生航行事故的可能性极大。北极开采石油的运输过程可能引起的石油污染,是北极生态系统的
4、最大威胁。因此石油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是北极航道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核心。针对北极可能出现的石油运输污染,可适用的国际公约可分为主要规定污染防治和主要规定损害责任承担两大类。防治运输石油造成污染的公约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和《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确定石油污染责任承担的公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的责任与赔偿公约》、《国际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设置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等。对船舶标准和运输行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中。该公约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
5、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订了不限于油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公约规定了完善的船舶监管检查制度,各缔约国应运用一切适当而可行的侦查和环境监测措施,适当的报告程序和证据积累,在违章事件的侦查和本公约的实施方面进行合作。凡适用公约的船舶在一缔约国的任何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可以受到该缔约国委派或授权的官员的检查,而对于石油泄漏等可能对海上环境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事故,每一主管机关应根据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调查并向公约组织提供调查结果资料。《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1990年通过的,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
6、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公约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计划,并且港口国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该公约鼓励和推动在油污事故中的国际合作和援助,包括各国油污事故响应能力资料的交换、油污应急计划的制定、海洋环境或各国海岸线和有关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事故的报告的交换和研究与开发海洋环境中抗御油污的手段等,并在附则中规定了援助费用的偿还。《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制定于1969年,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为保护他们国民的利益,使其免于遭受海上事故引起的海上和海岸油污危险的严重后果,可在公海上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并且这些
7、措施并不影响公海自由原则。该公约还要求采取措施国家须听取利害关系人一一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一的意见,该公约还规定了专家协商制度。当事国可与无利害关系专家进行协商,但专家仅限于国际海事组织保存名单范围内。石油污染责任的承担和民事赔偿的确定是处理石油污染类事故的核心问题,国际法对这类问题的规定较为完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制定于1969年,该公约是最早的针对全球海上散装油类运输造成污染危险的责任承担的统一的国际规则程序。该公约采用严格责任制,规定只要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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