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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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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私了协议有效 工伤私了协议如何算有效 就职工离职、单位辞退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上简称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给出了这样的说法:符合条件的有效 但是如果《工伤私了协议》中涉及工伤赔偿的部分赔偿额远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该协议有效? ■事件: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私了 xx年6月20日吕大成(化名)到秦皇岛市某机械厂当电焊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吕大成缴纳工伤保险xx年3月9日上午吕大成在工作时不慎让钢条砸伤左脚被送到医院治疗同年
2、3月19日转院继续治疗同年5月20日吕大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同年5月31日双方就工伤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职工吕大成xx年3月9日碰伤脚共花费医药费18304.35元此费用已经由秦皇岛某机械厂支出某机械厂、吕大成就此事签署如下协议:“某机械厂再支付吕大成27000元作为后期治疗费用及补偿此协议签订后吕大成以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某机械厂无关”当日吕大成从某机械厂支走工资6840元、一次性补偿27000元共计33840元 6月28日仲裁委作出缺席裁决:xx年6月20日起某机械厂和吕大成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7月8日吕大成申请工伤认定
3、被秦皇岛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四个半月 XX年4月13日吕大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厂支付其工伤补偿XX年5月21日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某机械厂)支付申请人(吕大成)工伤补偿5002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7000元还应支付23028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元 机械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海港区人民法院 ■说法:少给两万余元的私了协议被判有效 一审法院查明某机械厂已经支付吕大成医疗费、一次性补偿和工资其中工资6840元中已包含xx年3月至xx年5月31日吕大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
4、议的所签订的《吕大成伤脚一事协商协议》的效力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该协议而言首先该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吕大成主张受蒙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对吕大成该主张不予采信;其次该协议签订时间系在吕大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职工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工伤赔偿故职工吕大成对工伤赔偿数额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而协议中
5、赔偿明细较清楚包括前期医疗费用、后期医疗及补偿、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故亦不能认定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再次双方签订协议时属于确认劳动关系阶段此时吕大成工伤等级尚未确定工伤赔偿数额尚未明确双方的协商基于早日解决纠纷在协商中对各自利益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即某机械厂实际给付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而吕大成则表示其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某机械厂无关该赔偿数额应属于在当时情况下双方意思的表示即使双方约定与最终法定赔偿数额有差距也不宜认定为协议显失公正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某机械厂不再向吕大成支付工伤待遇的差额230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元 吕大成不服一
6、审判决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3月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提醒:“等”字中包括工伤赔偿? 通常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即使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在司法实务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即使达成了一致协议并经过了公证如果职工反悔的也会被人民法院推翻已经签字的私了协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其第10条“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
7、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中的“等”字是不是包括了工伤赔偿协议?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应包括工伤赔偿并引用该规定认定双方的协议有效 在此提醒工伤职工离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算清账否则不但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一旦诉讼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小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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