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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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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桎【摘要】在我国大陆地区,业主委员会是人们日常生活屮较为活跃的活动主体,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木文通过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构想。【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一、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业主委员会,是指曲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我国法律上所指的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当然也不是自然人,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先,业主为行使业主的成员权而成立其成员权赖以依附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具体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管理团体,对于业主大会
2、来说,全体业主就是最高权力机关。其次,业主委员会是在业主大会之下设立的,它依据管理规约和法律,履行一系列职责,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尚且存在一定争议,且立法并没有对这一点加以明确,而实践中的操作乂不尽相同。二、国外的立法与实践业主委员会在世界各国的称谓也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像有的学者所称的国外如美国所指的“公寓所有人协会”、德国的管理团体等,这些称谓在我国对应的是业主大会,国外对于相应主体赋予诉讼主体资格并不能作为我国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的类推依据,最多仅可以作为参考。1、德国的管理团体任意设立,依据《德国住宅所冇权法》,其不具法人资格,无权利能力
3、,权利义务主体为单个的住宅所有权人,发生诉讼时,非住宅所有人共同体而是单个的住宅所有人成为当事人。[1]2、口本的管理团体自动设立,附条件承认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无法人资格的管理团体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3、美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I才1体为“公寓所有人协会”,其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等同于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从国外的实践与立法來看,所赋予的是我国所称相当于“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三、香港、澳门、台湾的立法与实践1、在我国香港地区,管理委员会(相当于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后即可注册为法人团体,它的身份属于独立法人团体,可以独立起诉或被诉
4、。2、我国澳门对分层建筑采取“所有人大会”和“管理机关”共同管理的运作模式,澳门民法典第65条规定,“管理机关”在执行本身职务或者受所冇人大会许可执行职务时冇权提起诉讼。[2]3、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成立管理委员会,规定管理委员会有当事人能力,管理委员会作为原告或被告时,应将诉讼事件要旨速告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负责人虽有当事人能力,但不具法人地位,无权利能力,其权利主体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由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3]台湾地区规定了管理委员会因执行管理职务而需要提起诉讼的情形:(1)住户违反相邻关系规定时,得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2)住户违反公用部分使用方式时,得诉请法院
5、为必要之处置并请求损害赔偿;(3)对于不同意重建之区分所有权人诉请法院命其出让区分所有权和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4)诉请前任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移交公共基金;(5)诉请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缴付积欠之公共基金或其他应分担之费用;(6)对重大违规之住户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7)对重大违规之区分所有权人诉请法院强制其出让其区分所冇权及基地所有权部分。但若以法律,不限于上述七种情形。[3]四、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实践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曾被提入草案,但在《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中,立法者审慎地给岀“暂不作规加”的答案。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如广东省内,20
6、01年3月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在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不按时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一文中,明确认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任的维护业主利益的组织,对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在履行一定手续后,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参与诉讼”。以上案例虽然符合法律的精神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益Z救济,赋予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但这些资格是有情形限制的。五、业主委员会在我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实践意义对于一个主体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研究,不但应当有其理论基础,而且必须由其实践意义,甚至在一定的
7、情形中可以在没有理论基础的情况下赋予其诉讼主体以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稳怎、和谐。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案件范围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并确定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首先,我国业主委员会在人们口常生活中是较为活跃的主体,但是有的时候它以执行机构的身份出现,有的时候又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为保障业主的权益、提高权益救济效率、保护业主委员会自身的一些权利,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如果泛泛地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必然会发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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