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980410过失医疗行为与刑事责任关系之实务回顾(铭传论丛刊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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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失醫療行爲與刑事責任關係之實務回顧銘傳人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劉秉鈞■、亠、豆、冃U旨貳、醫療行爲之界定參、過失醫療行爲與身分伍、過失醫療行爲中因果關係之判斷陸、結論生、老、病、死,是每個人一生必經的過程,有病必須就醫,醫療是人類社會管群居生活,自古以來即已存在的社會活動,「醫」、「病」關係,從古代,病患乞求醫生治病'完全聽從醫生'幾乎可以說是從屬的身分關係,演變到現今'醫病處於完全對等的契約關係,醫療結果,疾病消除則已,一旦未達到病患就醫預期的目的,自力救濟的處理方式,五花八門,經常成爲社會新聞。隨著病患醫療資訊獲得

2、的便利、權利意識的高漲,於醫療事故的立場'已從認命被動的「身分上的從屬」解放,轉變爲主動對醫方醫療事故的責任追究'相對的'醫方爲求自保,亦逐漸增加防範措施'要求病患事先簽立「手術同意書」之類'對於情況緊急危險的病患,爲免日後可能發生之爭端,亦採取比較保守的醫療方式,不敢冒然採用高風險的醫療行爲'甚至放棄翳療,要求轉診'以免事故發生,日後官司纏身'導致病患錯失救治機會。翳病對峙結果'兩敗俱傷。法治社會中,處理紛爭'一切以法爲依據。病患對付醫生的方法'動輒追究醫方的刑事責任,以刑逼民,醫方立即處於被控訴的不利地位。醫政

3、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鑑於醫療業務關係阈民之健康,對醫事人員採取證照制度,並提案請求立法院訂定醫師法、醫療法等,並頒布相關法規性命令'建立完整的醫療法律體系'解徐日益緊張的醫病對立關係,期能確保人民之健康'減少醫療糾紛'使醫方能安心謀求病患之最大福址'而病患的權益能獲得最有效的保障'實爲各界應持續努力追求之目標。實務上醫療糾紛引發爭訟的民刑事案例,司法史上從未間斷,只是質量上產生變化,有日漸增多且日益繁雜之趨勢。就民事事件而言,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125號「肩難產事件」'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判

4、令馬偕醫院負無過失責任,引發醫界人人自危。就刑事案件而言,醫療業務的適用範圍逐漸擴大,於民國84年1()間,台北榮民總醫院發生「院內瘧疾感染案件」,檢察官將二名實施治療行爲之醫師,及放射線部最高行政主管與負責該部超快速電腦斷層攝影機使用、規劃、改進、協調事宜之主治醫師'以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將四名被告'其中兩名實施醫療行爲之醫師諭知無罪'另兩名未實施醫療行爲之醫師'以行政管理監督過失'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引發醫界醫療機構對醫療行政管理事務之重視。本文針對過去實務見解,蒐集近十年來之案例'篩

5、選較具意義之案例'從刑事實體法之角度,加以整理分析,期歸納建立司法實務就醫療過失犯罪判斷之體系脈絡,對於醫療過失案件刑事程序法之部分,其爭議性,並不亞於實體法,本文限於篇幅'未予檢討,倂此敘明。貳、醫療行爲之界定醫院或診所之醫療活動'是一個隊工作'病患的病況'林林總總,各有不同的治療方式,治療的過程,從病人進入醫院掛號開始到完成看病離開醫院,接觸病患處理事務之人員,職務各有不同,有從事與醫療活動有關的行政事務者,有從事醫療主要行爲或醫療輔助行爲者,有從事與醫療活動雖無直接關係但有間接關聯者。整體言之,醫療活動是抬醫

6、方在一個分工極爲細膩的有機結構中,參與各項分工的人'各依其職掌,依據醫事法令與醫療常軌'基於個人的意思活動'所採取對受診治人所爲的醫療上的行爲。此「醫療上的行爲」'著重在行爲必須滿足「醫學的適應性」與「醫療技術的正當性」所謂「醫學之適應性」抬醫療行爲所使用之醫療範圍,須具有被容許使用之性質,包括1•疾病之治療、減輕;2.疾病之預防;3.畸型之矯正(包含改善外觀之容貌之型手術;4.助產、人工流產;基於治療目的對於患者進行試驗;爲提昇醫術對患者進行之實驗。所謂「醫療技術之正當性」'指醫療行爲必須具有切合於醫療技術之性質

7、。只有醫界所承認之醫療技術'用於病病之治療、減輕、預防等目的,始稱之。參大谷实,医療行爲门去,弘文堂,1997年新版補正2版,5・7頁;引自靳宗立,「醫療行爲與犯罪評價之探討」,收錄於氏著'刑法之傳承與變革,五南,2007年10月,第380-381頁。在上開定義之下,爲病患實施安樂死,即非法所容許之醫療行爲。蔡振修著,醫事過失犯罪析論,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1996年6月,第17頁。,至於醫療行爲之性質或內涵'究爲「治療性的或非治療性的」、「有償的或無償的J、「臨床的或實驗的」、「主要的或輔助的」、「侵入性的或非侵

8、入性的」、「西方的或漢方的」、「狹義的或廣義的、「違法的或不正當的」,則均在規範之內。行政院衛生署81年8月11日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爲直接目的'所爲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而以治療爲目的所爲之處方'或用藥等行爲的全部或一部之總稱'爲醫療行爲。」83年10月27日衛署醫字第83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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