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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人保备案N号-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人保(备案)N号-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作者:————————————————————————————————日期: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38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就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及写字楼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投保本保
2、险。第三条对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一)整体或局部倒塌;(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3、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物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建筑物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投保人交付时的建筑物包含装修、设备、设施的,该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建筑物的损坏范围内。主体结构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础、墙体、柱、梁、楼盖、屋盖等。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
4、理的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8(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七)火灾、爆炸;(八)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
5、产生的额外费用;(二)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四)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期间第八条凡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投保本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第九条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投保人应就其开发的建筑物,向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申请质量检查,上述机构检查通过后,本保险合同自检查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条保险期间为十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包括总保险金额、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和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实际建筑物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实际建筑物总面积8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所购买单元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对于投保人尚未出售的建筑物的保险金额也按照本条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的约定计算。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据投保人确定的预计平均销售价格与预计建筑物总面积计收预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
7、格和实际建筑物总面积,保险人据此计算总保险金额和实际保险费。预付保险费低于实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高出的部分。第十三条免赔额为每张保险凭证的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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