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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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关键词:证明责任罗森贝克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摘要: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可谓民事诉讼的脊梁;民事证明责任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它与民事举证责任应属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说法;关于民事证明责任的学说有多种,其中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对我国影响最大,本文拟重点选择罗森贝克规范说进行论述;之后指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并结合案例提出自己对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解和看法;最后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简要论述。一、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其概念在证明责任出现之前,最初

2、曾使用过举证责任概念。例如古罗马法规定:“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事物之性质上,否定之人无须证明”;“原告对于其诉,以及以其诉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1】O“证明责任”起源于罗马法,19世纪大陆法系的德国学者指出,证明责任应当有形式上或丄观的证明责任和实质上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两层涵义。形式上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即涉及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以证据或证据以外的方式进行证明,因

3、为不涉及诉讼的后果,仅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故又称为行为责任;实质上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即涉及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是为法官在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疑难案件时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所提供的•种依据,因为在诉讼中完全有可能出现当-•切诉讼程序结束时,案件的耍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存否不定的状态的现象,这时法官既不能拒绝下判,也不能随意下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来确定案件结果,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在英文中,用"burdenofproofv【2】来表示证明责任,1890年美国学者塞耶指出“burdenofproof"具有两重

4、含义,第一层涵义是指:“提出任何事实的人,如果该事实为对方所争执,他就有承担特殊责任的危险——如在所有的证据都提出后,其主张仍不能得到证明,他就会败诉”;第二层涵义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是在审判或辩论过程屮的任何阶段,首先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在日木,最初“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和立证责任”三个用语是可以互换的,后来为了防止使用中产生混乱,约定俗成地将实质上的举证责任,称为证明责任。在我国大陆,证明责任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屮最初所使用的“举证责任”一词直接来源于日本。随着新中国的成

5、立,法学方面也主要继受原苏联的理论,在证明责任方面,原苏联证据理论给我们所描述的证明责任却也是提供证据责任的观点。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者对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其中李浩教授第…次在国内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撰文指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來解释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说: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3],李浩教授的这一观点得到很多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研究学者的认同。我们认为,所谓证明责任分配,

6、是指当事人穷尽所有证明方法且法院用尽查明事实真相的一切方法之后,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将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在当事人z间进行分配。二、对民事证明责任中的罗森贝克规范说的简要论述关于民事证明责任,存在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等多种学说。其中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因对诉讼上所欲证明的事实,即要件事实划分的不同,分为若干分支学说,例如基础事实说、最低限度事实说、通常事实发圭说、完全性说、罗森贝克规范说。其中罗森贝克规范说影响最人,在此对其进行简要评述。罗森贝克规范说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4]:第

7、一,罗森贝克认为,民法的法律规范木身,已经具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立法者在立法时,已将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实体法中进行了考虑和安排,该学说被德国学者称为规范说。第二,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结构的分析之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分配的原则。第三,罗森贝克在对法律规范进行上述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了自己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即: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的-•方当事人,应就权利妨碍的法律要件事实、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进彳亍举

8、证。规范说以强有力的逻辑分析和精细的法律规范依据,使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该说出台不久,便战胜其他分配学说,成为德国通说,并扩散到日本以及亚洲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也有许多学者对规范说提出疑问,对法规说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规范说的理论依据存在欠缺。规范说以德国民法典第-草案第193、194条为依据,认为立法者已经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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