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析之网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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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摘要〕网络言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主要表现方式,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传播媒介的显著特点;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二是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管理的冲突;因此,对网络言论亟需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关键词〕网络;言论自市;权利;限制冲图分类号〕DF21文

2、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07)01-0017-03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网络是言论自由的一个新领域。言论的涵义也早就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给了言论以新的表达方式和特征。但是网络言论的缺陷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而在今年所发生的“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则把争议推向了高潮。与传统的表达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一、网络言论的特征1•网络言论是一种双向交流方式。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

3、、电视中传递给受众。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还可以同时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2.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各种博客、论坛的兴起,使普通人也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有效的传播。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网络言论没有各种门槛的限制,也没有长短,好坏的限制,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

4、,暴力和出身弟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1]3•网络表达具有匿名性。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基于这个特征,在网络中出现大量的匿名言论也就在所难免了。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其中

5、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马克思就曾强调“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但是,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言论自由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因此也应当受到限制。《布莱克法律词典》指岀: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的定义和恰当的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3]“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的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市的有限限制,而且这

6、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4]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并不能掩盖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反,由于网络固有的特征,网络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冃前,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冲突。言论自由在行使的过程中经常与公民的其它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发生冲突。这个问题在传统的言论领域内也时有发生。这种冲突实际上是几种不同权利的价值衡量问题。各个国家对彼此冲突的权利的价值取向不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也不同。相较而言,美国人更注重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著名的《权利法案》中,言论自由条款被放到了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而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是由国会

7、的普通立法来考虑的。因此,在美国这两类权利的冲突中,法院一般都倾向于优先保护言论自由。在SchenckvUnitedStates案中,霍姆斯法官提出了清楚与现存危险作为衡量言论是否受到宪法保护的标准,这一标准逐步为美国法律界所接受。但是,像美国这样严格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并不占主导,大多数国家还是注意平衡言论自由和人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德国对言论自由和隐私及个人名誉的冲突采用了另外一种方式。由于经历了纳粹的统治,德国把个人的尊严和人格放在了首位。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的荣誉权,隐私权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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