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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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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导论1、国际法,亦称 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 国内法 。荷兰学者 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 边沁 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2、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 自然法学派。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 维多利亚 和 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 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 ,代表人物
2、有法国的 狄骥 和美国的 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 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⑵ 实在法学派。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 边沁 , 奥斯汀 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 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 奥本海 就属这一派。二、条约的类别参考.资料........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
3、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概括性条约真对还处于草创性的或是高度涵盖性的国际问题而签订的,如“WTO条约”三、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区别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政府首脑参加
4、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
5、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十五、划界的程序和文件参考.资料........划界一般包括定界、勘界和制定边界文件三个程序:定界:签订边界条约,对两国边界线的主要位置和走向作出基本的规定,因此边界条约又称为母约;勘界:由两国依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划界委员会就条约规定的边界线进行实际勘测,具体划定边界的位置和走向,并树立界桩作为标志,称为标界;制定边界文件:双方制定专门的划界文件,主要有边界证书、边界议定书、边界地图、记载界桩的议定书,这些文件称为子约,是确定边界线的根据,经双方批准后,边界即正式划定。如果由于某种
6、原因使边界条约、划界议定书和地图之间出现矛盾,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如议定书与条约规定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如地图的画法与议定书所载的界线不符,以议定书为准;如界桩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十六、海洋法划分参考.资料........(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二十、国际法律责任形式增加“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这是国家
7、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参考.资料........侵略、危害全人类利益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某些特定行为。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和日本由于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侵略行为和其他国际罪行而被全面或部分限制主权。三十五、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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