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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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程世刚提要:当前,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口益增多,行政诉讼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町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二。”但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为新出现的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操作,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本文就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有关问题谈一谈粗浅的看法。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

2、律真实,(注意这里的法律真实不同于哲学上的真实,法律上的真实只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可能和客观真实并不一•致)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筹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诉讼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収证、质证及认证等审判环节,在查淸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Jn,WTO规则中诸如司法审查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核心便是对作

3、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的审查,因此,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使行政诉讼证据运用更加透明、更易操作,也是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客观形式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对于改善我国的行政审判环境,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履行我国加入WTO后司法审查职能,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止与效率,具有积极意义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确立了行政诉讼庭前证掘•交换制度。庭前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Z间将各口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它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

4、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要点,固定争议焦点和证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无关于证据交换的规立,民事审判领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行政诉讼法也随Z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尬》确立了证据交换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仅用一个法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尬,即《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处》第二十一条:“对案情比较复朵或者证据数暈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

5、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行政诉讼证据交换规则远远不及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则的规尬详细,本文现就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谈一谈个人的粗浅看法。一、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理解与其在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在一审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互相交换已经持有的用来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从而固定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及不争事实的一项法律制度。庭前证拥交换制度源于16lit纪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其忖的在于固定庭审证据,

6、整理争议焦点,增强庭审的针对性,防止当事人运用证据突袭的诉讼技巧而造成的不公平正义。在审判制度小,“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在英美法系国家,庭前准备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其中庭前证据交换是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大部分的纠纷都能够得以解决,如美国通过证据开示后,仅有5%的案件才止式进入审判程序。②而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司法资源供求Z间的矛盾口渐突出,从而造成了积案多、审限长,办案质量不高等严重妨碍实现

7、司法公正的现象。随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疋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节约庭审吋间、减少诉讼成本、强化庭审功能、防止诉讼突袭等重要意义。但多方面的原因,在

8、-

9、前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落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一)认识上的误区和立法相对不足这是导致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难以落实的主观因素。山于对证据交换缺乏科学止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庭前证掘交换

10、的显著作用和优越性,再加上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当庭举证、质证已经成为人们的思维定式,而产生一种唯恐不当庭就不公正的错觉,而R这种错觉在审判人员、当事人、代理人中都普遍存在。社会普遍的证据活动意识冇待于增强,这样就使庭前证据交换的开展失去了菇础保证。再冇就是立法滞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即现行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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