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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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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案件报道中的问题摘要:近几年,一些司法机关和新闻、出版部门紧密配合,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展览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了一些刑事、经济犯罪和民事、行政案件的典型案例,对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揭露犯罪,教育群众,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报道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其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其二是煽情性的热炒。英三是报道失衡。媒体应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对案件报道要负起责任。关键词:案件报道典型案例具体问题解决方案责任正文所谓“案件报道”就是媒体对已立案的涉法、涉纪事件的新闻报道,具冇跟踪动态、连续刊发和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等特点。影响重大的列
2、入政治新闻范畴,采写、编审报道稿不具有内部新闻自由,影响相对小的列入社会新闻,记者和编辑按报道程序操作。为避免偏差,通常实行有关方面阅审稿的管理制度。“案件报道”的状况是新闻自由的重要指标之一。“案件”的概念宽泛,带有模糊性,有一个必要的限定才好。比如,可以说具体的“诉讼案件”,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冇未提起诉讼或已进入诉讼、审判程序的“腐败”案件,也就是政纪党纪、监察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我国媒体目前的案件报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2000年1月17日浙江金华发生了一起儿子残杀母亲的“家庭暴力案”,这
3、起凶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震惊,全国有近百家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但这场报道从开始到结束,许多媒体并没冇很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法院还没有审理此案前,媒体就认定是犯罪嫌疑人杀害了母亲,同时还把当事人的姓名、就读学校、母亲的姓名等个人资料全部公z于众,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O二是煽情性的热炒。近几年来,有些记者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帜,不顾大局,故意炒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煽情性新闻的传播使受众潜意识中的缺憾得到宣泄和释放,从而缓解和平衡心理,这一过程不用动脑就可以完成,它并不要求精神上的努力,不需
4、要加入主观性和能动性的创造,而且,煽情性新闻强调视觉冲击力,现场感、信息更加直观、生动具体,也更容易被接受和理解。这种不需要思考的信息接受导致的是受众思维的僵化,我们很难想象低俗化、煽情化的信息能给我们的思想带來什么样的进步思想理念,有益于我们观念的创新,它唯有的只会使公众丧失怀疑、批判的精神,丧失高尚的品格和前进的动力。例如2011年7?23动车事故中有一篇报道非常醒目,“柴静正式接手动车芋件调查,发最后一条微博。现已失踪”报道中称央视著名记者柴静因报道动车事件而失踪,引起很多不明事实真相的群众的愤慨,对社会造成极其不利影响。而实际上柴静并
5、未开通微博也并未失踪。再如今年5月发生的“合肥少女周岩毁容案”,在事件刚发生时就有媒体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定为“官二代”,以此引起大众的关注并造成舆论影响。又掀起一股“仇官”风。被害人的律师李智贤发了这么一条微博:“希望大家理性依法地评判此事。针对很多网友提到的应对陶汝坤判处死刑,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并且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认为大家应该理性得看待这个案子,而不是把嫌疑人冠上“官二代”的帽子就加以批判。三是报道失衡。形成报道失衡的原因很复杂,有记者本身的因素,有媒体自身的原因,也有來自外
6、界的干扰。來自记者自身的因索主要是图省事、走捷径、走过场、缺乏识辨能力,或者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者溜须拍马、丧失气节,还冇一种情况是记者急功好利,追求“轰动效应”,只抓一点、不及其余,结果哗众取宠,显失公平。我认为有一个很明显的体现便是泛道德化的报道。所谓“泛道德化”,即道德评价被上纲上线,无限拔高,占据了最主要地位,它无限度涵盖和渗透到政治、法律、科技等其他评价话语体系中,使其他的评价体系都沦为道德的奴婢。例如,2011年10月13日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很多媒体对事件中救起小悦悦的阿婆进行重点宣传,以实现负面新闻的正面报道。但因为这种操纵策
7、略也是从道德入手,并且过度的表扬反而从另一个层面降低了社会的道德标准。正是如此,在“小悦悦事件”中,陈阿婆的救人行为是出于普通人就应该具有的良知,但当地报纸头版头条称救人的阿婆“令佛山光荣”,甚至还冇报纸刊登的题目是“这一天,他们另佛山蒙羞”以此谴责那些见死不救的人。实际则将她立在了“道徳的金宁塔上”,这种过高的赞誉反而造成了社会道德水准滑落到救人难得一见的假象,实际凸显的还是社会道德状况的低下。华尔街口报称,佛山一个市场的监控摄像机拍下的这段令人不寒而栗的画面,引发中国反思。不过,在仔细研究了小悦悦事件后,很多人指出了另外一种解释:中国缺乏
8、见义勇为的法律来保护那些帮助陌生人的好心人。为避免以上问题的发生我认为记者在报道时应遵守以下原则。针对问题一,在案件未定下结论时媒体不能妄下评论。不应超越司法程序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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