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恤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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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恤囚”研究摘要:对囚犯体恤、赦宥的做法在我国历史上儿乎历代都有。但是有唐一代在这个方面的的作为同其他各代相比又显得尤为突出。唐朝“恤囚”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在拷讯囚措施方面;二是体现在囚犯刑罚的执行方面;三是体现在对在押囚犯的日常管理方面。尤其是第三方面,唐朝在对囚犯的日常管理上的优待做法,被后来历代因袭,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关键词:唐代囚犯体恤赦宥“恤”,《说文》云:“忧也,收也,从心血声”。《苟子?王制》有“收孤寡,补贫穷”,屮间“收”作收容解。概而言之,“恤囚”,就是对囚犯体恤、优

2、待、宽容等做法的总称。“恤囚”之源头还是要追溯到儒家传统。周代的政治伦理思想的中心是“敬德保民”。孔子的民本思想体现在“富民、教民”。孟子的思想更进一步把“民”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自汉代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开始,一般统治者都认为囚犯之怨气太重,将上冲霄汉,冇干天和,所以民本思想开始指导对“囚犯”的恤宥。殆至唐代,民木意识更浓,太宗常言民君犹水舟,更值得注意的是唐代“恤囚”不单继承了此前各代思想,且多有创制。一、唐代“恤囚”概述唐代“恤囚”的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

3、体现在拷讯囚措施方面。在拷讯囚徒上规定了很多规则,对囚犯加以保护,如《唐律疏议?断狱律》载:“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二是体现在囚犯刑罚的执行方面。唐太宗曾下令,鞭笞囚犯,不得鞭背部;另外,唐朝刑法执行时多对囚犯有原宥,《旧唐书?高祖本纪》载「八年春二月己巳,亲录囚徒,多有原宥”。三是体现在对在押囚犯的口常管理方面。如《新唐书?刑法志》载:“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

4、二人入侍”。二、唐代拷讯中的“恤囚”措施在古代,山于侦查技术不发达,只能靠口供定罪,这样使得定案的关键是获得罪犯本人的口供。整个封建时代基本采取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当事人是诉讼的客体,基本无人权可言,办案官员为了查清真相,拷打讯问囚犯是经常的事情。拷打讯问代代冇,但统治者相应的为了巩固统治,缓和矛盾,人多也提倡拷讯耍符合一定限度。唐朝在这方面就多有创制。(-)鞭打囚犯不能鞭笞背部。《IH唐书?太宗本纪》载:“十一月甲子,至自陇州。戊寅,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以明堂孔穴针灸之所《唐会要?卷四十?君上恤刑》亦

5、载:“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决罪人不得鞭背部。”由此可见,这一措施当是确冇其事了。(二)皇帝常亲自录问囚犯,囚多能得原宥。《旧唐书?高祖木纪》载:“三年丙午,亲录囚徒”。《旧唐书?太宗本纪》载「六年???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法。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三)死囚京师五复奏,诸州三复奏。《新唐书?刑法志》载:“五年,太宗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ting)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赊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

6、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斥、减膳Z意。」(四)拷讯囚犯时间、次数、刑数均有定准。《新唐书?刑法志》载:“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唐律疏议?断狱》载:“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Z数;拷满不承,収保放“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杀、被盗家人及亲属告者,不反拷。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_7i.

7、)官吏等特权阶层、老幼等特殊群体在拷讯上冇各种特别优待。《文献通考?刑考五》载诏曰「'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Eh“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於朝堂俟进止。”《唐律疏议?断狱》载:“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六)不受法外之罚,不获无告之罪。《唐律疏议?断狱》载:“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罪鞫Z,若于本状Z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

8、人罪论。”;“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及杖?(cii)细长短不如法者,罪亦如之”。三、唐代刑罚执行中的“恤囚”措施唐代“恤囚”不单体现在对囚犯的拷讯中,亦贯穿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屮。通过刑罚执行过程屮的一系列的“恤囚”措施的落实,把对“囚犯”的原宥落到实处。(-)皇帝不定期赦免囚犯罪刑。《旧唐书?太宗本纪》载:“诏曰: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非常之恩,施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非常之恩,施不可数,实言其多。唐一朝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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