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款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后仲裁庭就垫资款部分有权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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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垫资款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后仲裁庭就垫资款部分有权进行审理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二中民特字第0207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40岁,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

2、人席某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开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1)京仲裁字第0269号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海开公司申请称:我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之间的施工合同争议案,已由仲裁委作出裁决,但裁决的部分事项不属于仲裁条款所约定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该裁决。理由是:本案所涉及的1000万元,是中建一局依据其与香港

3、恒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于1996年9月签订的《资金使用协议》借支给恒成公司的。恒成公司即以这1000万元作为投资款与我公司筹建合作公司。我公司在恒成公司于1998年3月提出退出合作公司时,除补偿恒成公司1000万元外,并已偿还其该项投资款1000万元。根据我公司与中建一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本案仲裁审理的范围应为志新村购物工程结构工程款项的结付,但仲裁庭根据中建一局提出的应扣除其于1996年9月借支给恒成公司1000万元的“工程垫款”,所阐述的意见及所作出的裁决,既非施工合同项下之款,亦非仲裁条款所约定的范围

4、。仲裁委的裁决应予撤销。被申请人中建一局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000万元欠款性质的认定。我公司认为该款项属于工程垫款而非投资款,围绕该1000万元工程垫款所发生的争议属于施工合同项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给付工程款的纠纷,故仲裁庭有权依据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审理。1996年7月12日,海开公司与恒成公司签订《关于开发建设志新村购物中心的协议书》,其中第7条约定恒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20天内将1000万元拨入筹建办公室帐号”。1996年7月19日,我公司与恒成公司签订《合资建设工程协议书》,约定由我公司在该工程结

5、构施工阶段自行解决4000万元工程款,即要求我公司垫资4000万元。1996年9月22H,我公司又与恒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鉴于双方就合资建设工程协议的前提,为了能够使我方(注:指中建一局)与恒成公司的合作尽快完成,我方原定合作资金提前借支给恒成公司”。由此,我公司借给恒成公司1000万元。该款实际上是我公司提前垫资并用于该工程建设。1997年3月190,恒成公司出具资金使用说明,证明该款已用于工程建设。1997年10月28日,海开公司、恒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志新商厦工程三方协调会纪要》(以下简称协

6、调会纪要),约定由海开公司负责承担中建一局所垫付的工程款项。1998年3月26日,海开公司与恒成公司签订协议书,恒成公司退出项目,并约定:中建一局为"志新大厦”所垫付的工程款,按照1997年10月28日三方签订的纪要中的规定由海开公司负责偿还。根据上述事实,《合资建设工程协议》及《资金使用协议》是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公司垫付的资金用于该工程的建设,这一点海开公司是不能否认的。围绕该笔款项发生的争议属于施工合同项下的纠纷,属于仲裁庭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审理的范围。仲裁庭对于该1000万元工程垫款纠纷的审理权

7、是毋庸置疑的。请求法院驳回海开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1996年7月19日,恒成公司与中建一局签订《合资建设工程协议书》,中建一局取得志新大厦工程的前提条件是自行解决4000万元工程款。1996年9月220,恒成公司与中建一局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中建一局将原定合作资金提前借支恒成公司1000万元。因这1000万元是前述《合资建设工程协议书》中约定的4000万元的一部分,故该款的性质为工程款。协议签订后,中建一局出具汇票将1000万元汇入海开公司的帐户。仲裁庭审中海开公司承认收到此款并同时确认该款为结构工程

8、款。1997年10月28日,海开公司、恒成公司及中建一局签署《协调会纪要》,海开公司承诺在张家华(注:恒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归还中建一局垫付的工程款时,由海开公司负责偿还。现中建一局以海开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仲裁,仲裁委依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该案,并对双方关于工程款给付问题,其中包括前述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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