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交换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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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交换证据问题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也有称为审前证据交换)是指一审民事诉讼中(多为一审普通程序)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于庭审前相互交换各自拥有的证据的活动。庭前证据交换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而在司法实践小做法不尽相同。从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实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实践来看,庭前证据交换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诸多不足,有关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从条文规定的内容來看,〃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全部是〃人民法院〃或法官的工作,无一条涉及到当事

2、人应作哪些准备。它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但并没有当事人决定诉讼争点和证据的程序和诉讼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诉讼当事人始终处于被动的受审判的地位,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T规定》对法院调查作出了一些限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法的特点:即忽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还体现了浓重的职权主义倾向,庭前准备程序带有纠问式诉讼的残余,当事人缺乏自主性。而在英美法国家,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中发挥较大的口主作用,在这一点上,我国不仅同英美法系国家有较大差距,就是同徳国、□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3、亦有较大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进程的加快,程序公止的价值趋向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主动性,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加强当事人对程序的控制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庭前证据交换作了规定,即〃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但该规定仅是个授权性规定,且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执行起来效果不明显,有些地方法院据此制定一些较为详细的证据交换规则,规定了交换证据的期限及其法律后果等。从这儿年法院的实践來看,庭前交换证据取得一定的效果有

4、:第一、庭前证据交换一•般都由法院指定交换期限,通过限期交换证据,使各方当事人掌握对方持有的证据,知道自己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不足,从而积极全而地收集证据,并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隐藏证据以达到诉讼突袭的效果,有利于程序的公止。第二、通过交换证据,使当事人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拥有的证据,从而对诉讼结杲形成合理的预期。当一方认为证据明显对己不利和败诉可能性较大时,可以在庭前要求调解或与对方达成和解,而不必进入庭审程序,这样既能冇效地减少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的消耗,亦可以防止滥诉致他人诉累的情形发生。第三、通过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使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可以对案件

5、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准备较为充分的质证意见,给庭审有序进行打下基础。对一些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固定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对一些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无须在庭审中出示和质证,而由法官直接认证即可,从而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的效率。第四、庭前证据交换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以前〃一步到庭〃做法的庭审无序和效率低下情况的出现。由于没有庭前限期举证,一步到庭时,当事人和法官不能明确庭审争点,当事人不断出示新证据,导致多次开庭。实现庭前证据交换可以从根本上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尽管我们的庭前证据交换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在实践中

6、,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当事人甚至法官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态度一直不是很积极。有些由于上级法院或本院的内部规定而走过场,使庭前证据交换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儿点:第一、法律依据不足。现行民诉法及最高院的解释,均未对庭前证据交换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他字第10号《关于地方齐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一些经验总结性的文章,供审判人员办案时参考,或者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而现在有关庭前证据交换

7、的规定均是各地方法院作出的,各地法院往往从法理上,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失权效理论约束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禁止反言,失权效理论要求当事人接受程序制裁,但这些均缺乏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有些内容尤其是一些禁止性的、除权性的规定(如举证时效),明显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在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尤其是异地当事人对此提岀异议,法官往往也无以为答,不能予以合法的解释。即使内部规定不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应承担什么后果,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官也不敢轻易地依此操作(涉外案件尤其如此),导致法院内部对这一改革措施思想认识不统一。所有这些无形屮使法官和诉

8、讼参与人产生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执行起來口然大打折扣。第二、法律功能不完全。由于庭而证据交换法律性质不明确,影响效力,从时间阶段来看,庭前证据交换是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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