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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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剖析公司转入资金是指公司的一种投出资金行为,即在企业运营期间把企业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另外一家企业中,成为另一家公司的出资人。这和直接投出资金不同的是,转入资金是一个企业已经通过投出资金形成了法人资产,又使用法人资产作为另一家公司的投资方。直接投资是个人直接对一个公司的投资。转投资既能给公司带来利益,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公司需要在做出决策时对转投资有足够的了解,做出正确的决策。1《公司法》对转投资的法律条例《公司法》中主要有三条对转入资本的法律条例。第12条规定一个公司能对其他

2、的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投入资金,并且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责任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企业对其他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总投入资本不能超过投资公司净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在投入资本之后,被投资的企业通过利润转增的资金,增加的额度不在这之内[1]。这条规定警示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不正当业务,并且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转入资本,从而减少对企业的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虽然规定的意图是保护企业的有序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转投资。第15条条例中,一个企业可以向其他企业投入资金,但是不能负有被投资公司的

3、债务,不能为其承担责任。如果是在法律上有另外的条例对此作出说明,另做论处[1]。第16条中要求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商议;企业章程对投入资本的总额及单项投入资金的数额制定了上限,不能超过制定的投入资金上限[1]o这两条规定给了想要转投资的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把企业的转入资金对象扩大到其他企业,而不再只有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而且转入资金不再要求投资企业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责任。其次是转投资的比例不再限制在50%,转投资的比例由投资公司决策,这让公司有了更大的

4、盈利空间和发展机会,尊重公司的自治,对本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公司法出台以后进行了实践,实践中发现转投资的规定还是过于概括性,比较粗糙。在转投资的实际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没有相应的依据进行处理,而且无法控制转投资中产生的风险。2公司转投资中的要素在企业的转入资本中主要有三种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要素。转入资金中的主体要素主要是指股份有限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不在转入资金主体之内。有学者认为,非企业法人本身具有转投资的能力,也应该作为转投资的主体被允许[2]。在实践中其实已经存在了非

5、公司企业法人实行转入资本行为,没有专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此种情况,也是对法律补充的一个权宜之计。与转入资金中的主体相对应的就是转入资金中的客体因素,也就是被投资的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转入资金对象的扩张,企业投资其他类型企业法人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而法律还没有对此种现象做出表示。立法者不应该只考虑会不会损害到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而要对已经存在的现象加以规制,避免出现更多的不可控情况而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三个要素是内容要素,也就是转投资的内容,通过债权式投资能让投资公司

6、的风险较低。使用债权投入资金时,投资企业是拥有债权的人,即使被投资的企业经营不下去时也不会承担上相关责任,而且也能从破产的债权中获得赔偿。3公司转投资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企业转入资本的类型进行分类,一是根据转入资本的期限可以分为长期性转入资本行为和短期性转入资本行为。不过,转资本期限的长短划分并没有科学的标准,只是对公司决策是进行战略型投资还是财务型投资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二是企业进行投资行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上的后果,分为战略型转入资金和财务型转入资金两种[3]。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管理方面战略收益的属于

7、战略型转入资本,主观目的是获得实际的报酬的属于财务型转入资本。从期限上来讲为管理受益的转入资金一般会长期进行,而为获得实际报酬的转入资本在短期内进行。三是从转入资本的方向上,把转入资本分为单向的转入资本和双向的转入资本。单向转入资本顾名思义是一个企业转入资本其他的企业,双向转入资本是相互关系,企业之间互相转入资本。四是依据转入资本是否会改变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为依据划分为控股式转入资本和非控股式转入资本。控制股份的转入资金在加入后使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分布改变,被投资的企业由于在股份上失去优势会成为投资企业的附

8、属。非控股式转入资本则不会改变被投资企业股份的分布,两者依然是平行关系⑷。4我国《公司法》尚需完善我国的公司法虽然在转投资的规定方面已经有了改善,但是依然存在缺陷。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需要健全和完善,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给非上市公司,公众都应该有知道公司相互持股比例的权利。这样可以保护公司相关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失,尤其是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做出限制,从社会中的现实情况发现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存在着很多问题。相关制度急需完善,需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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