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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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对策建议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认识和把握国有企业的正确分类尤为重要,它是我们明确国企功能定位、确定改革目标和方法、调整国有经济整体布局的前提和基础。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经营目标多重性、产权责任主体模糊性、经理人行政任命制、对行政资源的依赖性、内部体制机制不完善等,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与核心,就是要明确国企的类型和定位。此外,推进国有企业分类监管,还有利于监管部门提升监管效率,优化国资国企的结构与布局;有利于国有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建立

2、公平完善的市场机制,增强社会公共品的有效供给。一、国内外有关国有企业分类划分的研究与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在西方国家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西欧国家,国有企业相对更为发达,通常能够占到GDP比重的7%〜20%左右。在分类监管方面,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倾向于根据国企的性质与功能,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承担特殊社会职能的公益性国企或垄断型国企,另一类是竞争性、市场化的国有企业。对于承担特殊社会职能的国企,倾向于采取全资或控股的方式进行管理,以社会目标优先

3、,盈利目标次之。对于竞争领域的国企,倾向于参股管理而非控股管理,考核企业的主要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9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和功能定位从对“国有企业”概念的理解来看,西方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国有企业”给出明确或公认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却对国有企业有清晰的界定。例如,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为:国有企业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所有权的公有性、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及从事工商经营。瑞典、芬兰等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为:凡属国家资本占企业资本的51%以上的国家股东所履行所有权的企业。比利时对国有企业的界

4、定为:企业资本大部分属公共部门所有,或者由公共管理部门授予特殊的权力,或者经营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自主,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日本国有企业被界定为:为公共所有或支配,依据公司法及其他公法拥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欧盟把“国有企业”定义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所有企业”。从国企功能定位来看,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定位主要遵循三个原则:1.弥补“市场失灵”。国有经济应主要集中在市场失灵的公共领域、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这些部门一般都是高投

5、入低回报甚至高风险,属于私人部门不愿也无力进入的公益性领域。2.支持“宏观调控”。通过国有经济的介入,促进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1.打造“国家竞争力”。通过发展国有经济,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对国际市场的威胁与挑战。(二)国外对国有企业类别划分的方式方法总结主要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分类的方式和依据,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不同的经营目标,三是政府在国企经营中发挥的作用、扮演的角色,四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五是按照所属的行业、领域来分类。1.按照法律依据划

6、分依据国企成立时所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依据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这种类型的国企最为常见,特别是在大多数OECD成员国中,此类国企与其他性质的公司被同等看待,并遵循着相同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种类型的国企是按照公法成立的机构,如奥地利、瑞士的邮政系统,瑞典的航空部门和国家电网部门等,仍然属于政府机构的构成部分。第三种类型是依据专门的法律(或称特殊法、特别法)成立,此类国企往往是一国之中某类或某个特殊性质的大型国企。1.按照经营目标划分从西方国家

7、成立国有企业的目标定位看,大致可以将其分为资本模式、经营模式和公共模式这三种。其中,资本模式是指:国有企业以追求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同时也兼顾一定的社会目标。经营模式是指:国有企业同时实现生产、经营和财务绩效等方面的目标。公共模式是指:国有企业以公共目标为主,同时兼顾盈利和成本目标。2.按照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功能作用划分从西方国家政府在国有企业发展中发挥的功能作用看,主要可分为政府全权经营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营”),政府主管主办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办”),以及由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以

8、下简称“国有jO一是由政府全权经营管理的“国营”企业。该类企业在美国、日本比较典型,韩国、新加坡也有类似的国营企业,都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或类似的公共当局直接管理和经营,此类企业往往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邮政部门、国家印刷厂以及基础设施方面的供水、供电、公路建筑等企业。二是政府主管主办的“国办”企业。该类国有企业在法、德、英等国较为常见,往往隶属于政府某一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特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大多数从事工业和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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