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与解决对策

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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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与解决对策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与解决对策(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401120)【摘耍】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在当今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泛滥成灾,严重侵犯人权。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关键词】刑讯副供;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众所周知的杜培武案中,为了获得所谓的“犯罪的证据”,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冰冷的脚镣,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杜培武不断地叫喊“冤枉”,广大民

2、从也为之鸣不平。随着杜培武在法庭上绝望的呼喊声,司法的尊严也被刑讯逼供者的丧尽天良的行为所逐渐剥离。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可谓人尽皆知,国家也颁布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是为町刑讯逼供的现象却屡屡上演呢?这主耍是与其产生的原因相关联。(-)立法的原因1.《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为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

3、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供述义务。当犯罪嫌疑人没有按照侦查人员的讯问供认犯罪事实和回答问题时,侦查人员便可以以没有“如实回答”为九采取种种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按其意图回答问题,因而刑讯逼供在所难免。本条是与沉默权相对立的规定,显然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相冲突,其负面影响也是不言而喻:既无助于取证行为的合法化、人性化,也助长了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为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再者,我国一宜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基本含义是:个人在没有被依法证实

4、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來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1]2•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把“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比喻成“毒树”,把“收集来的非法证据”比成“毒果”。在证据学上,英美法系国家对待非法证据的做法一般是砍掉毒树、放弃毒果,即

5、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对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和由此取得的物证、书证是否能采纳为定案根据却没有规定。而我国从“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出发,明显倾向于放纵毒树、吃果实。正是由于我国对毒果的难舍难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毒树采取了暖昧态度,使刑讯逼供等“毒树”在人们的姑息迁就的状况下茁壮成长。(-)诉讼模式

6、的原因由于我国长期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案件成败往往过分依赖于口供这个“证据Z王”,加Z—些侦查人员的素质较低、侦查技术的相对落后的影响,如果不能通过常规手段获取口供时,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就成为获取口供的“重大法宝”。封建社会司法断案采用的原始、野蛮的方法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根深蒂固。为了取得口供,动用各种肉刑,摧残被告人的肉体与意志。一个人有罪于否,是靠被告人的肉体在承受刑具所带來的皮肉、筋骨痛苦的程度上所决定。(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理念的遗毒,它的基木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

7、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2]在有罪推定的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罪犯或者象对待罪犯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二、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刑讯逼供容易酿成冤假错案,它侵犯了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当针对它产生的原因來“对症下药”。1・应当从立法上根除刑讯逼供

8、产生的“合法外衣”:即取消“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冋答的义务”这一违反法理的规定。取消刑诉第93条规定使刑讯逼供丧失最后的法律基础,并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严重者应当追究其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以此为依据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最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人格权利的实现。借鉴美国的“米兰达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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