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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破除“唯刑事论”的对策思考摘要回顾检察机关发展的历史,一种思想与检察机关形影不离,这就是“唯刑事论”,它严重制约了民事检察的健康发展。尽管去年民事诉讼法得到了框架性的变革,破除了民事检察科学发展的体制障碍,但是如果不破除“唯刑事论”,那么修法的成果很可能被这种思想残余侵蚀。在新法实施的开局之年,有必要仔细梳理这种思想产生的缘由以及这种思想使检察机关付出的巨大代价,尽快寻找到破解这种思想的对策应当是当务之急。关键词民事检察唯刑事论法律监督作者简介:远桂宝,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案管科,助理检察员。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2、-0592(2013)08-131-02所谓“唯刑事论”,是对上世纪五十年底后期以来的检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实践的概括,也可以叫做唯专政论,按照这种观点检察机关的活动应局限在刑申案件活动范須之内,而不应该插手其他类型的案件。这种观点实质上将检察机关全面法律监督的宪法泄位限制在刑事领域,变“全面法律监督”为“片面法律监督”,是错误的。从新中国成立的立法到1954年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全面法律监督的职能。尽管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并且在历史上使检察机关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由于思想的惯性,今天的检察系统内部依然存在这种残余思想,致使检察监
3、督出现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监督畸形现象,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全面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一、唯刑事论产生的实践和思想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反革命严重威胁着刚刚建立的政权,政权根基很不稳固,镇压反革命成了当时的头等大事。检察机关从一成立就被认为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加上解放战争刚结束,百废待兴,检察机构还不健全,人员也不到位,尽管这时的法律已经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和参加民事诉讼的职权,但是革命与反革命的较量在建国初相当…段时间内仍然是社会主要矛盾,检察机关因此一直忙于刑事案件,对民事法律的监督被忽略T,这就是“唯刑事论”思想产生的实践基础。建国后为正确处理人民内
4、部矛盾,建设政党、阶层和民族等社会各方面之间的和谐关系,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两类孑盾,即敌我孑盾和人民内部孑盾,对敌我孑盾主张用刑事手段镇压,对人民内部矛盾主张用民主的方法解决,对敌我矛盾的处理优于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事经济纠纷被忽视了。山于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其矛头只能指向敌我矛盾,民事经济纠纷被认为是人民内部矛盾,检察机关干涉民事经济纠纷,被认为是“矛头对内”,就是对人民实行专政,这种“左”倾思想为“唯刑事论”产生奠怎了思想基础。二、唯刑事论使检察机关付出的代价(-)法律监督变成禁区,否定了检察制度在50年代末期以“矛头对内”
5、为代表的“左”倾思潮愈演愈烈,后来并被林彪、“四人帮”等反革命集团利用,侦查监督被认为是“束缚专政手脚”、劳改监督被认为是“阶级投降主义”,一般监督被认为是“凌驾在党政之上”,检察机关参加民申诉讼更是无从谈起,整个法律监督陷入舆论的批判之屮,法律监督成为禁区,最终否定了法律监督,取消了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使检察机关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林彪、“四人帮”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彻底破坏检察机关的。1975佯的《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检察制度。(―)失去参加民事诉讼的机会人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民事
6、检察制度,纵观各个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虽然在内容上会有很多不同,但也蕴含着一些共同的规律,检察机关诉讼中的身份当事人化就是其中之一O所谓检察机关身份当事人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当事人的地位,以便于其提起诉讼或者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不仅可以监督审判活动,促进审判公正,而且可以监督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真正起到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在建国初期就存在,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冇关之民事案件及一
7、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随后颁布的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后来的“唯刑事论”思想的影响下,这项业务基本没有开展起来,接下来的就是“文化大革命”,公检法被砸烂。1978年党中央决定恢复法制建设,其中民诉法的制定就在其中之列。民诉法起草小组在1979年12月拟定的《民诉法草案(初稿)》第12条写进了检察院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草案在前五稿征求包括法院系统在内的有关部门意见时,都主张保留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左,唯独在第六稿征求检察系统的意见时,其主要取消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理由是检察机关的主耍任务是处理刑事案件,且缺少
8、参加民事诉讼的经验。显然,在“唯刑事伦”思想的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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