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谈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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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念这东西需要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才有用。如果我们知道刑事司法有哪些理念,但是没有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是没有用的。很多人在论述刑事司法理念的时候,说的很好听,而在解释具体条文的时候,却完全没有按照他那个理念去解释。为什么呢?那个理念没有变成他内心深处的想法。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从来没有像有些人那样叫嚷大幅度削减死刑乃至废除死刑,但我也不主张死刑太多。我在解释很多条文的时候,事实上就是在限制死刑的适用,结果那些主张大幅度削减死刑的人却批判我。比如说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吧,没有犯罪也没有立功表现,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但故意犯罪的怎么办呢?它这个条文本身没有说是不是两年期满后再处理。我在解释时就说,根据刑法第48条,死缓本身就是缓期两年执行,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假如他过了三个月又犯了罪,比如在监狱犯故意伤害罪,我主张也要满了两年才执行。那这样做的意思何在呢?如果在此之后他又立功了,立功符合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又符合执行死刑的条件,那怎么办呢?我的结论是:

3、减为无期徒刑。这不是限制死刑的适用吗?而且有根据呀,48条说了是缓期两年执行嘛,所以50条不需要再说缓期两年了,对吧。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见到我这个观点就批判,这说明什么?他们在谈死刑的时候,讲要不要废止、要不要削减的时候,那是一套,解释条文的时候又是一套。就是说这些人限制死刑的观念并没有变成他内心深处的理念,只是写写文章而已。所以,这个理念还要在脑子里成为自己的想法。怎么说呢,你需要看很多的书,需要对很多的知识进行归纳,需要对很多的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形成自己的观点,变成自己的想法才有用。所以我不喜欢讲这些问题。另外我也不喜欢讲那些很空的问题,比

4、如什么是正义,刑法有什么价值,联系到现在很多提法,那我更加不会讲……我也讲不清楚。比如说我一直思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它们是统一的,那为什么要讲两个效果,讲一个不就行了吗?如果两个是不统一的,那它又怎么能统一呢?这是我想不明白的问题。但是大家也绝对不要以为我不讲社会效果,我也从来不喜欢听那种所谓的“这个案件这样处理是合法的但不合理”,那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不合法”,我很不喜欢听到这样的话。言下之意法律可以是不合理的。怎么可能有这样的法律?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那就是我们没理解好法律。按理说,真正的法律效果当然会考虑社会需要,考虑一般人的感受,

5、考虑一般人接受的程度,这都是法律效果所要考虑的,所以对这类问题我都不讲。在某种程度上讲,刑事司法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刑法的理念。你怎样理解这个刑法,你当然就知道怎么去司这个法。如果对刑法本身是什么不了解,或者是对法是什么不理解,那你去司这个法,当然是没办法的事。我们平时都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一般地这样去讲是没有什么。但我觉得作为司法人员,你要说刑法是什么,不能这样地说。我觉得刑法是为我们处理刑事案件、做出妥当合理结论提供法律根据的东西。我们处理的刑事案件要得出妥当合理的结论,这种结论不一定是有罪的结论,在很多场合是无罪的结论。那要为我们处理

6、这种案件得出妥当合理结论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就是刑法。所以一旦某个人认为他是依法、依刑法办的案,但是这个结论又不合理的话,一定是他把法律理解错了。话说回来,一个刑事案件怎样处理结论才妥当合理,说起来可不是那么容易,如果要唱高调的话,就是要什么公平、正义等。但是我觉得我们司法人员在办很多案件的时候,只要你稍微动脑筋,把一些案件之间、一些法条之间进行比较,你就会知道这样处理是妥当的还是不妥当的,然后你就会思考法律条文这样去理解,究竟是合适还是不合适。比如说刑法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7、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后抢劫”,它讲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那么这个“盗窃”包不包括抢劫呢?换句话说,犯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能不能只定一个事后抢劫呢?可能大家会说,那怎么可能!盗窃是盗窃,抢劫是抢劫。我举个例子,假如说张三盗窃5000元,当场被人发现,结果他对别人使用暴力,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对他人使用暴力,导致他人重伤,这是典型的269条,没问题吧?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处多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李四呢,先是用暴力胁

8、迫方法抢劫他人5000元,但是没有致人重伤。但是抢劫的过程中当场被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毁灭证据,把人家打成了重伤。我们就会认为那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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