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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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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与重构不动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动产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人趋势。随着我国的法制进程不断加快和完善,从法律上规范对不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就迫在眉睫,而且对它的重构型研究也就显得更加有必要,同时也能充分彰显出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対公民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压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产权的充分尊重。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不动产和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的地位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特别是类似于房屋所有权及其圧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产权的研究就更加具有了法律保障和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新物权
2、法》是根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目标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宪法制定的,有宪法的权威护航,不动产产权的主题制度和重构性研究就更加具有法律意义。不动产产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谓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冇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冇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不动产,则指不能被移动的财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及建筑物,还包括土地及建筑物Z上的附着物及其收益。不动产产权则是类似于房屋所有权及其压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称。在我国,不动产产权制度占据着产权的主体性地位。在新的《物权法》的
3、颁布背景下,研究不动产产权新的重构性是适应新的法制观和不断进步的法治进程的。我国正处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为明确产权关系,维护不动产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建立冇序规范的市场秩序,也应要加强对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管理。以下笔者就对不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与重构性研究做两点简单地介绍。对不动产产权主体制度和重构研究的必然性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对构建建立健全的法制社会的这一法制理念提出大胆的构想,随着30多年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人们生存生活的法律环境,在人们的衣食住行中,“住”是中国老百姓心中的大事儿,然而在关系到
4、“住”的方面就涉及到一个物权和产权的问题。在人们实际生活中,争议的最多的就是房屋莫他一些建筑物的物权、使用权、产权等方面的纷争,随着2009年新《物权法》的出台,很多不适合现在的物权关系和人们在实际生活遇到的各种不适合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纷争案例就得重新进行司法解释,不动产产权的主体性制度在新的物权法下的司法解释在有些方面就有点不适合,没有做到新的标准的教科书式的解释,这就使得很多律师和当事人在对不动产产权的一些法律释义和纷争中产生概念模糊的情况,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另外,不动产产权的主体性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相关的法律释义中扮演着极具关键的如色,不动产产权是区别于房屋所有权和使
5、用权的一个物权中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减少不和谐不必要的产权纷争,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体现国家对宪法赋予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基本权利的庄严承诺。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就得从人们最核心的利益出发,适当对一些陈旧不动产的产权进行司法解释上的重构性研究。这是法治社会环境下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对不动产产权主体制度和重构研究的重耍性从我国的法制进程来看,从一开始对包括房屋所有权及其压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产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就处在不断变革当中,每一步变革出现新的法律释义和新的司法解释都在社会中,特别是在不动产行业中引发新一轮的
6、热烈讨论,人们在讨论屮进行新的思索,对不动产产权主体性制度在新的法律实施的背景下的适应情况、适应效果,适用后的社会反映都将影响今后整个不动产产权的法制改革进程,也会在整个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在法律体系中产生新的法律意义。结语不动产产权在我国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中主体性地位的维护和缔造以及在新的《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法律背景下的重构性研究是一个漫长和艰辛的过程,需要进一步的对包括我国的动产和不动产整体制度和产权保护以及产权登记方面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究,在曰益变革的法制进程中和各种新的产权纠纷和产权利益不断复杂化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对不动产产权主体制度的
7、科学性司法解释以及其主体制度重构性研究的合理性都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律制定者需要思考的问题,结合我国现有的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怎么做到最优化的完善和提高也是需要一段时间甚至更长时间不断思考和积累的。希望不动产产权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同时,对不动产产权制度重构性研究也将达到一个新的台阶。(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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